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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固定污染源烟气管道为矩形时,截面积如何计算
根据HJ-2017中7.12.2的要求,对于矩形烟道需按公式转化为当量直径确定检测口位置,那么计算烟气截面积时,是否按当量直径还是边长相乘计算?? 提交时间: 2023-07-13 08:51:40
回复日期: 2023-07-18 16:02 内容回复: 您好,当量直径是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时对采样位置的规定,如《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要求,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当固定污染源烟气管道为矩形时,管道处于水平状态,测点烟气截面积=烟道宽度×烟道高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分期建设项目的环评是否有五年有效期的限制
分期建设的环评经过批准,第一期已经建设投产,现在打算建第二期,但是环评是在2015年批准的,现在开工二期环评是否需要重新审核?还是直接按照原环评开建即可? 提交时间: 2023-07-14 19:28:33
回复日期: 2023-07-18 09:48 内容回复: 您好!若二期项目建设内容未超出原环评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本项目二期工程不需另行开展环评审批工作。
气在线调试报告的相关问题
您好,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T 3944-2020)中第八章现场调试检测8.6中NMHC-CEMS准确度检测,要求参比方法与NMHC-CEMS同步测量,每天9对有效数据,连续3天。请问这个准确度的调试检测报告必须是有资质的机构出具CMA报告吗? 提交时间: 2023-07-07 15:45:20
回复日期: 2023-07-11 17:27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T 3944-2020)中要求编制的调试检测报告是在现场技术验收之前,由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对所装仪器现场性能进行调试检测并出具的报告,无需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采样并出具,但应严格执行(DB32/T 3944-2020)中调试检测报告的编制步骤和要求,出具符合相应技术性能要求的调试检测结果。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国排申领问题
该企业主行业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较多的危险废液,为降低环境风险增加了废液固化蒸馏设施,将危险废液浓缩后再进行委外处置。最新一期环评中将该设施划分到“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行业类别中,主行业仍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国排申领过程中是否已该设备行业进行管理 提交时间: 2023-07-05 14:48:37
回复日期: 2023-07-11 08:55 内容回复: 你好,根据描述:1.若企业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废液固化蒸馏设施作为主要生产设施之一,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2.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103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含焚烧发电)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企业仅处理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无需对照此项判断管理类别。按照企业主行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判断即可。
关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相关问题
1、cod消解时间10分钟如比对验收合格并经环保局备案,可否认作正常运行,计算得出的全年总量可否认为是真实有效;2、设备验收完成后因某种原因需要对参数进行变更(消解时间10分钟变更为15分钟),参数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进行备案,环保部门是否需要给出具体意见或盖章同意。《江苏省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只要求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3、HJ353-2019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站房内应配置合格的给、排水设施,使用符合实验要求的用水清洗仪器及有关装置。按照规范要求站房内配置水龙头、排水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提交时间: 2023-04-22 10:08:27
回复日期 :2023-04-27 14:53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1、COD在线监测需确保消解完全,满足后续检测需要。若COD在线监测设备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5-2019)要求验收合格,比对试验结果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中有效数据的判别要求,其产生的数据可视为有效数据,再按照《江苏省工业源排放总量统计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技术要求使用有效数据进行总量核算,则可认为计算出的总量真实有效;2、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参数变更重新验收后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即可,若符合规定,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无需出具意见或盖章同意;3、按照《HJ353-2019》要求,监测站房内应配置合格的给、排水装置,至于给、排水装置的具体类型,目前暂无相关规范明确给、排水装置的类型不能为水龙头和排水池。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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