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3-05-25 11:01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中第十六条已明确,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工作量程的设定及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暂无规范要求的,原则上设定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3倍。涉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时自动切换,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此外,《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及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等文件规定:“对于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宜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污染源正常排放时使用低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值时仪器自动切换成高量程。运行中量程如有调整应将新的量程参数更新到运行维护参数中,并将调整后的参数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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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烟气在线监测量程设置
领导您好,我司是江苏省内一家化学农药制造企业,23年开始实施《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SO2和NOX的排放限值进一步修订,因涉及烟气在线监测,想请问CEMS在线设备的量程应如何设置。目前HJ76-2017对量程没有明确要求,请问应该如何设置量程,满足哪些技术规范要求,望省厅领导给予明确的解读!
提交时间: 2023-05-19 07: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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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GB37822-201附录A的疑问
请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2.1提到的“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此处中的厂房门窗是开启还是关闭状态?
提交时间: 2023-05-16 11: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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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3-05-19 08:23
内容回复:
你好,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规定,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因此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时,应选择在敞开门门窗或类似开口(孔)处监测。
问
关于水质在线氟离子的验收
关于氟离子在线监测设备调试、验收的问题您好,目前,生态环境部和我省暂未制定氟离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验收和运行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中6.3.7章节规定“CODCr、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测定水质自动采样器采集的混合水样,pH水质自动分析仪测定瞬时水样”。排污单位在巴歇尔流量槽前端安装了氟离子在线监测设备,测定的是瞬间水样,另外仪器厂家说明书载明的测量精度范围较小,验收时“准确度”性能参数指标很难满足仪器厂家说明书载明的技术要求。请问:1、调试项目和指标限值,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表3中pH水质自动分析仪调试期性能指标,可以吗? 2、验收项目和指标限值,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表2中“pH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验收项目及指标,可以吗?
提交时间: 2023-05-11 17:06:33
答
回复日期: 2023-05-17 16:16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生态环境部和我省暂未颁布适用于氟离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的相关标准。针对该系统的调试验收技术标准,可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HJ 353-2019)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HJ 354-2019)中的调试和验收要求执行,目前暂无明确规定不能参照“pH水质自动分析仪”的调试验收项目和指标限值开展。但两个标准中“pH水质自动分析仪”的调试和验收指标限值“±0.5”均为无量纲常数,其结果为-lg[H+];而氟离子在线监测设备的检测结果一般以氟离子浓度计,单位为mg/L,两者之间无可参照性。因此通常参照(HJ 353-2019)和(HJ 354-2019)中的“NH3-H水质自动仪”的调试验收的项目和指标参数开展调试验收。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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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适用范围
GB39726-2020中仅对表面涂装环节产生的NMHC提出排放限值要求,那铸造脱模过程中脱模剂挥发产生的NMHC是否执行该标准?
提交时间: 2023-05-17 10:26:42
答
回复日期: 2023-05-17 14:24
内容回复: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在前言中明确: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在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的表面涂装工序是指为了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因此铸造脱模过程中脱模挥发剂产生的NHMC限值,不同于表面涂装工序的NHMC排放限值,应执行标准4.2中“对于重点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问
水泥工业企业边界颗粒物监控点与参照点差值计算
老师: 您好! 在水泥工业企业边界颗粒物检测过程中,参照点为未检出(按照HJ 1263方法检测,小时浓度检出限为168微克每立方米),怎样计算监控点与参照点差值?
提交时间: 2023-05-12 10:21:43
答
回复日期: 2023-05-16 11:29
内容回复:
你好,在水泥工业企业边界开展颗粒物检测时,若颗粒物小时均值未检出,应检查采样过程中是否有漏气以及滤膜称量时分析天平的工作条件与恒温恒湿设备(室)的环境条件是否一致,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在确认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前提下,若颗粒物小时均值未检出,需计算监控点与参照点差值,建议按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附件五:数据处理方法”的要求,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