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规章《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业务。……”之规定,结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尚未注册或注册有效期过期,并从事安全评价有关业务(含编制虚假报告)的情形,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十)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责任。……”等有关规定。具体处理:一般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安全生产法》予以罚款;出具虚假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回复单位: 调查评估和统计司 回复时间: 2025-06-10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评价工作出具虚假报告该如何处理?
根据应急管理部2019 8号文规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从事安全评价工作,如果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评价工作并且证书不注册,出具虚假报告该如何处理?请调查统计司予以公开答复,谢谢! 咨询时间: 2025-06-04
答
问
请问镇街道、村社区是否必须制定总体应急预案
请问镇街道、村社区是否必须制定总体应急预案?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程序是怎么样,需要镇党委会议研究后发文还是不需要? 咨询时间: 2025-06-05
答
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乡镇可编制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街道参照执行。村(社区)应当编制应急预案,但不需要单独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形式、要素和内容可结合实际灵活确定,力求简明实用。回复单位: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5-06-10
问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业绩在那个平台上登记
你好,我是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从事公路建设安全,请问我的业绩在那个平台上登记,谢谢! 咨询时间: 2025-06-11
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公路建设安全相关注册安全工程师业绩(或执业)登记管理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一般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相关政策制定与实施。回复单位: 调查评估和统计司 回复时间: 2025-06-17
问
关于比对验收的问题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ABS塑料粒子生产加工的化工企业。目前,公司建设危废焚烧炉1台,用于处理厂内自身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根据我公司实际焚烧的物质成分及相关环评手续,我公司焚烧物质中不含卤素、氯化氢等相关物质。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8.2.4小节:焚烧单位应对焚烧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进行在线自动监测,烟气在线自动监测指标应为1小时均值及日均值,且应至少包括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等。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HJ 75和HJ 212的要求。我公司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公司焚烧物质中不含卤素或氯化氢等相关物质,能否豁免安装氯化氢在线监测装置。前期我公司购买了1台氯化氢在线监测装置,比对验收中对照 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403—2024)要求监测,出现了误差过大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请问类似的情况主管部门有无碰到过,如何解决?
答
1、如根据管理部门规定,您公司建设的危废焚烧炉执行的标准为《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则烟气在线自动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等。
2、《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403—2024)规定,技术验收前应保证监测单元技术性能、安装施工、数据采集和传输等符合要求,并进行72h调试检测,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7d,技术指标期间确保生产设备应正常且稳定运行、整个气路管线全程伴热无冷点。技术指标验收内容包括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和正确度验收。由此可见验收期间在线监测装置状态受设备出厂性能、安装施工、调试检测等环节多重因素影响。误差过大不满足规范应对照HJ 1403—2024要求按顺序逐一排查。
问
电厂粉煤灰处理方式
1、电厂的粉煤灰合同承接一定得是终端处置利用单位嘛?是否可以是中间的贸易商?因为现在粉煤灰处理现状是很多是贸易商承接,然后再转运到下游水泥厂或者搅拌站的。2、如果下游处置利用的水泥厂或搅拌站环评文件的原辅料表没有“粉煤灰”字样,但该单位确实在利用粉煤灰生产加工产品,该单位是否具备处置利用的资质?盼回复。
答
1.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电厂产生的粉煤灰应委托给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处置,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直接委托给无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贸易商。
2. 根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通过查看受托方的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以及现场踏勘等方式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水泥厂或搅拌站在利用处置粉煤灰时应完善环评、排污许可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