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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信息由机构自行上传,并对上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请问,机构如何上传?
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功能仅能查询编号,且报告编号信息由机构自行上传,并对上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请问,机构如何上传???
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s://qts.cnca.cn/qts/)注册机构信息后上传,需注意,机构需完成最近一次统计填报工作方可上传报告编号。如为新设机构可与发证机关联系,由发证机关在系统中开放上传权限。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中国产品质量的世界强国地位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中国产品质量的世界强国地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一直以来,在我国,鉴定和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一直都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为准则。单一地实行国家标准(GB),完全不利于中国产品质量强国的建设。众所周知,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要求,都是行业中对产品品质最低的、最基本、最基础性的要求(要求的标准是很低的)。这完全不利于企业工厂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企业名牌打造,不利于提升外贸出口,再进一步讲,不利于中国产品质量提升乃至国家形象建设。我国,如要打造出如德国、日本这样的,令世界各国都夸赞的产品质量强国,就必须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实行的国家标准,只是产品合格的基础和基本,可以定位为国标C类(即合格),向上须进一步建设国标B类(即优良)、国标A类(即优秀),在现行国标的基础上,制定出更高、更严格的产品品质要求和标准,鼓励各企业对产品进行国标B类、国标A类认证,实行产品优质优价。对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科研能力和和盈利能力,打造出更多的中国名品、精品和中国名牌,对外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打造出中国产品质量强国的世界形象,实乃百年大计之举。
按照《标准化法》,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能否制定低于行业推荐标准的企业标准
标准法要求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在行业只有推荐标准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制定低于行业推荐标准的企业标准,生产销售产品。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化妆品品牌公司A委托B和C生产化妆品,化妆品代加工企业B(生产料体和灌装正装)。 情况一.品牌公司A负责在当地药监局备案,彩盒上备案人为A,生产企业为B。 如执行品牌公司A的企标,公示人为哪个?(B需要公示吗?) 如执行代加工企业B的企标,公示人为哪个?(A需要公示吗?) 情况二. 代加工企业B在当地药监局备案,彩盒上备案人为B,生产企业为B(彩盒上有显示品牌方的名称), 如执行代加工企业B的企标,公示人为哪个?(A需要公示吗?) 问题三. 如果有化妆品小样灌注在C企业,C需要公示执行的国标/行标/企标吗?
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委托方对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的计量检定问题
有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的医疗器械已经超过使用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但计量检定机构却给过期的医疗器械出具了计量检定合格报告,致使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仍违法使用,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危害了患者的健康和切身利益。对于计量检定机构给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出具计量检定合格报告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能成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的依据。希望总局能尽快答复并对此行为进行纠正。谢谢。
根据《计量法》等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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