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18-05-22 09:38
内容回复:
王庆华同志:
你好。对你关于噪声方面的咨询答复如下:
一、《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解释权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对其37条内容需要权威的解释请与他们联系。
二、以下是我们对法规有关内容的理解,仅供参考:
(一)《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37条第二款中“产生噪声的产品”,主要是针对第一款中已有“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噪声标准的产品”而言。
(二)经查询,空压机、机床、液压机、通风机、电机等都有相应的噪声限值标准,锅炉产生噪声的主要是风机、电机等配套产品。这些产品是否达到噪声限值标准,反映出的是其产品质量问题。因此,在其产品资料中必须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情况。使用者应该购买噪声排放合格的产品。如果使用者购买的产品噪声情况不明,使用时出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将要承担超标排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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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37条疑问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37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噪声标准的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产生噪声的产品,其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应当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
疑问一:产生噪声的产品怎么确认?
疑问二:实际现在市面上很少有产品的说明书和铭牌标噪声强度(如锅炉、空压机、数控机床、机械压力机等)。企业不能采购使用这样的设备吗?很难做到。
提交时间: 2018-05-16 12:19:09
答
问
咨询南京市有资格回收危废的公司
咨询南京市有资格回收危废的公司联系信息,谢谢。
提交时间: 2018-05-23 15:54:39
答
回复日期: 2018-07-26 10:57
内容回复:
您好,目前南京市危险废物回收收集许可证核发工作由南京市环保局完成,属于地方实权请咨询南京市环保局。
问
特种设备人员持证
桅杆式起重机司机需要持证吗?如需要,请问持什么证件呢?留言日期:2020-09-03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9-07
请对照总局2019年公告第3号处理。
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咨询: 非中央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用对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每月一次排查吗? 2024-07-10
答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每月至少1次),完善并落实覆盖生产经营单位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以上要求应涵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而非仅针对“中央企业”。 2024-07-23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问
是否需要设立兼职救护队?
咨询: 我所在煤矿为年产量120万吨的矿井,我上级公司已设立矿山救护队,且矿山救护队到我矿的实际行车时间为25分钟,我矿是否必须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 2024-07-05
答
已电话沟通解答。根据《矿山救援规程》,“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规模较小、不具备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条件的,应当建立兼职矿山救援队,并与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专职矿山救援队至服务矿山的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你矿上级公司已设立救护队,且行车时间为25分钟,可以不设立兼职救护队,也可视情建立。 2024-07-11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