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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标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
常州中钢精密锻材有限公司 拟于今年投资3000万元,于原厂房内设置10T/3T 真空自耗电弧熔炼炉各一台,用于增加钛合金(外购海绵钛进行熔炼及加工,工艺流程见附件)产能,现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需报省厅审批? 提交时间: 2018-03-21 10:24:56
回复日期: 2018-05-18 17:36 内容回复: 项目如仅是钛合金生产,属于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编制报告书,其环评审批权限不属于省环保厅;如项目最终产品为存钛,则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编制报告书,其环评审批权限属于省环保厅。 回复日期 2018-05-22 14:14 内容回复 如生产工艺不涉及纯钛生产,项目属于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编制报告书,环评审批权限属于设区市环保局;如生产工艺涉及纯钛生产,项目属于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编制报告书,环评审批权限属环保厅。
关于申报环评登记表遇到的相关问题咨询
我登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江苏),申报无组织废气(恶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根据生态环境部令-部令 第1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中最新修改单中:第99项(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内容中除尘 类应该为环评报告表,而备案系统并未修改;其他类应属于登记表管理,单备案系统中无其他类选项。请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什么时候可以更新最新目录,同时我在申报无组织废气(恶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备案登记时该怎么选择? 提交时间: 2018-05-14 14:47:53
回复日期: 2018-05-18 17:26 内容回复: 生态环境部已对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更新。 回复日期 2018-05-22 10:55 内容回复 生态环境部已调整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备案
江苏省内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一定要到江苏省环境监测协会备案吗? 提交时间: 2018-05-09 18:07:16
回复日期: 2018-05-18 14:20 内容回复: 江苏省内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可以自愿到江苏省环境监测协会登记备案,不强制要求备案管理,即使不备案不影响检测业务的开展。
对“所有者”理解
环保部,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原所有者”的理解问题。例:塑料容器生产厂家A,A将塑料容器卖给生产液体工业原料(液体工业原料隶属危废)的生产厂家B,B将液体工业原料卖给使用者C,C将液体工业原料作为生产资料应用于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严格按规使用、控制和处理),C将液体工业原料使用完后的塑料容器归还B循环利用。1、在此过程中哪个厂家需要对沾染危险废物的塑料容器进行危险废物处理?2、如果由C 处理的话,塑料容器就变成一次性的包装物了,失去了循环利用的价值,并大幅增加危险废物的总量,不利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试想B一年有100个客户,这100个客户都要进行危险废物处置?3、如果由A 进行处置也不合理,A 对塑料容器只负责生产过程的监控,对B 购买后的用途和流转是不参与、不知情的,所以也不合理,这样理解是否准确?4、对“原所有者”的理解:B将液体工业原料卖给C的过程中塑料容器作为载体一同发往C进行使用,C使用完后将沾染危险废物的塑料容器归还B,那么对“原所有者”的理解为B,是否妥当?并且B可以将塑料容器进行循环利用,在塑料容器破损或存在使用风险时对沾染危险废物的塑料容器进行报废危险废物处置(B有此类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时自行处置,没有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这样理解是否合理、合规? 如上,烦请答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18-05-08 11:05:30
回复日期: 2018-06-22 15:59 内容回复 :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 2017年 第57号),《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已于2017年11月24日废止。关于用于原始用途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桶、容器属性认定问题,请参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6.1a规定执行。
装过有机溶液的原包装桶可否交由原料生产商回收用于其原始用途?
用完装过有机溶液的原包装桶可否交由原料生产商回收用于其原始用途,这样循环使用减少固废产生,是否可以? 提交时间: 2018-05-13 21:29:25
回复日期: 2018-06-22 15:50 内容回复: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6.1a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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