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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CEMS数据无效时段数据处理的问题
HJ75-2017技术规范针对无效时段数据处理的问题12.2.1 CEMS 故障期间、维修时段数据按照本标准 12.2.2 处理,超期未校准、失控时段数据按照本标准 12.2.3 处理,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数据按照本标准 12.2.4 处理。12.2.2 CEMS 因发生故障需停机进行维修时,其维修期间的数据替代按本标准 12.2.4 处理;亦可以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频次不低于一天一次,直至 CEMS 技术指标调试到符合本标准 9.3.7和 9.3.8 时为止。如使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则监测过程应按照GB/T 16157 和HJ/T 397 要求进行,替代数据包括污染物浓度、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排放量.针对上述条款存在以下疑问:1、CEMS故障超过多长时间需要提供监测数据?2、节假日突发故障,现场无法使用参比方法监测时是否可以按照上述规范的要求使用失效前有效小时排放量进行数据修约; 提交时间: 2023-11-16 20:33:19
回复日期: 2023-11-21 17:19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回答一:根据生态环境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因此,CEMS故障超过6小时需提供手工监测数据。 回答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12.2.2中明确规定了,CEMS因发生故障需停机进行维护时,其维修期间的数据替代按标准12.2.4处理;亦可以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若现场无法使用参比方法,根据12.2.4之规定,CMES系统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及其它异常导致的数据无效时段,该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6处理,污染物浓度和烟气参数不修约。贵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若满足12.2.4要求,可根据表格内容选取失效前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进行数据修约。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危废标签
“危险废物”系统中标签,“标识打印“中有6种样式,其中”无底色标签“是否可以打印下来,粘贴在危废包装上,是否符合要求? 提交时间: 2023-11-13 14:35:24
回复日期: 2023-11-17 08:43 内容回复: 您好,危险废物标签打印中的“无底色标签”适用于标签打印纸为桔黄色,打印后粘贴在危废包装上,避免危废标签在贮存、运输过程中遗失、破损。
关于水质在线分析仪故障期间人工监测问题
规范要求:1、HJ355-2019技术规范中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 6 h,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监测技术要求参照 HJ 91.1 执行。2、HJ91.1中关于分析方法的说明: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方法;若适用性满足要求,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方法也可选用;尚无国家、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可选用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知名技术组织或由有关科技书籍或期刊中公布的、设备制造商规定的等其他方法,但须按照 HJ 168 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问题:综上两个规范要求,排污单位实验室备有与排口安装的相同原理的水质在线分析仪,该水质在线分析仪具备相关的资质要求,日常维护依据HJ355-2019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开展,每年进行计量检定。当排扣使用的水质分析仪发生故障时,排污单位依据HJ91.1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采样、保存、交接后,是否可以使用该实验室备有的水质在线分析仪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提交时间: 2023-11-13 14:57:53
回复日期: 2023-11-16 17:48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手工监测水污染物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超过不超过6小时,手工监测数据应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因此,贵公司若严格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要求,进行采样、保存、交接后,可以使用实验室备有的水质在线分析仪进行分析,做好记录,并将监测数据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关于VOCs在线监测监测设备连续监测分析周期的咨询
标题: 关于VOCs在线监测监测设备连续监测分析周期的咨询 内容 根据HJ1286《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3.6分析周期定义“CEMS 连续运行时给出 2 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这个周期时间,包含气体反吹的时间么? 提交时间: 2023-11-09 15:36:42
回复日期: 2023-11-14 09:28 内容回复: 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经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3.6条款,分析周期定义为“CEMS连续运行时给出2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其检测方法参照HJ 1013-2018,连续测量3d,每天至少测量1次,每日分析周期都应满足≤3min的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5.4.5.5条款规定“系统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配备定期自动反吹装置,用以定期对样品采集装置等其他测量部件进行反吹,避免出现由于颗粒物等累积造成的堵塞状况。”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设置,保证分析周期时长满足要求、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检定问题
1、水污染源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是否必须要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定?2、江苏省有哪些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检定或比对的机构? 提交时间: 2023-11-08 14:43:14
回复日期: 2023-11-14 09:26 内容回复: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中章节6.3.1规定“采用明渠流量计测定流量,应按照JJG 711、CJ/T 3008.1、CJ/T 3008.2 、CJ/T 3008.3等技术要求修建或安装标准化计量堰(槽),并通过计量部门检定”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中章节4.1.3规定“提供流量计、标准流量堰(槽)的检定证书”。《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中第五条规定“排污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向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对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具备检定或校准能力的排污单位可以自行周期检定或校准,不具备的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证书(报告)应留存自动监控站房备查”。上述标准、管理办法对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安装、验收、日常运行管理中检定或校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检定周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2、目前江苏省内具备超声流量计(含明渠)检定或校准资质的机构可以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网站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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