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规定了厂界环境噪声的排放限值以及夜间频发、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限值要求;标准GB12348未对昼间频发、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限值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居民如遇相关噪声污染等影响居住、睡眠环境,可以积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共建和谐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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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最大值评价
厂界噪声昼间需要评价最大值么?GB12348标准里最后6.2需要用max评价代表昼间夜间都需要么?4.1.2和4.1.3给了夜间频发噪声和偶发噪声限值,没有给白天的,有没有标准明确给出昼间不需要最大值评价的,谢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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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MS设备中的含氧量多久校准一次
安装在烟囱上的原位式氧化锆,测量烟气中的含氧量。请问多久进行一次含氧量的校准。是一周还是15天。是不是引用HJ-75 2017规范中的“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这一条。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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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规定了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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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厂进水口CODcr在线监测仪器运行维护的相关问题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以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规范中第1条“适应范围: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部分,水污染源排放口、流量监测单元、监测站房、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及数据控制单元的建设和验收要求”,并未提及水污染源(污水厂)进水口,当下污水厂进水口安装的CODcr在线监测仪器日常运行是否必须按照以上HJ 353、HJ354规范标准进行安装和验收,并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对应执行运行维护;2、如果按照HJ 355规范标准执行运行维护工作,那么我们日常运行工作中发现有污水厂进水口COD在线监测仪标样数据每次比对合格,但在进行实际水样比对工作时,在线监测仪器数据与实验室数据经常比对不合格,请问我们是否可以通过修正仪器工作曲线斜率K和截距B方式,以达到规范合格要求;另外如果可以修改,那么修正斜率K值和截距B值,应如何确定,是否可以参照HJ 353标准中TOC和CODcr转换系数的确定方法执行。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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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条件及验收程序,因此污水厂进水口安装的CODcr在线监测仪器的验收应参照标准HJ 354执行;若进行实际水样比对工作时,在线监测仪器数据与实验室数据经常比对不合格,应参照标准HJ 355要求,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如第二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仍不符合HJ 355规定时,仪器应进入维护状态,同时此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至上次仪器自动校准或自动标样核查期间所有的数据按照 HJ 356 的相关规定执行;《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中规定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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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放置位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中规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请问将其放置在厂区内门口还是厂区外门口,还是两种放置位置都可以?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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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江苏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304号),应在厂区门口外显著位置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确保做好对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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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验室废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咨询
尊敬的领导:我单位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配套建设实验室用于产品检测、日常研发工作。目前,实验室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统一排放。根据苏环发[2021]3号_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风量超过10000立方以上的化工企业涉及VOCS排放的排口需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我单位实验室排放口不属于工艺排放口,且仅在实验期间排放废气,排放量很小。这种情况下是否仍然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请予指导,谢谢!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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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苏环办〔2018〕148号)规定,“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纳入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单,开展VOCs在线监测。《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七条明确,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贵实验室属于化工企业单位的产品研发环节,企业单位在地方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且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