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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复审乱象
河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复审乱象丛生: 1.培考未完全分离,因省局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复审不收费,多见考核机构以考试之名行培训之实,要么直接与培训机构合作,要么一套人马两个机构,又做培训又做考核。培考未完全脱离、存在利益联系必然导致培训质量不合格、考核不严谨徇私舞弊的现象,因为绝大部分的特种设备事故都是操作事故,这种现象为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埋下隐患; 2.总局多次要求培训是自主行为,考生可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考试,但无论是必须去省里考试的项目,还是在省辖市考试的项目,考试机构都要求必须参加培训,即使通过政务网报了名也会无限期搁置不处理、不审核,这里面肯定有利益关系;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要求,考试机构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很多考试机构都不能人员、场地、考试管理制度的要求;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和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并且留存考试影响资料,省里还要求全程录像,但有些考试机构现场只拍照不录视频、甚至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直接发证。 我建议对河南省特种设备考试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审查。留言日期:2021-04-2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2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相关情况您可直接向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反映,我局也将关注了解相关情况。
电梯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数量是否有要求
总局领导好! 根据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仅要求从事电梯检测的人员应依法取得电梯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并未对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数量提出要求,请问电梯检测机构是否可以仅委派1名检测人员进行现场检测?留言日期:2021-04-25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29 依照试点意见,电梯检测机构承担的检测工作是使用单位委托的事项,现场具体工作(包括开展检测的人员数量)应当由双方予以约定。电梯检测工作质量应向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并接受电梯使用单位和使用者的监督。
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资质能否使用劳务派遣公司人员
现国有企业和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相应人员到该国企工作,并取得了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这部分人员由人力资源公司缴纳社保,但是由该国企进行培训、管理、使用,双方责任明确。请问,该国企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时,能否使用这些人员?留言日期:2021-04-1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2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权限委托
领导您好!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随着国务院“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市行政审批局已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职权下放到县区。我想咨询,承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权限的县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可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职权以行政许可委托的方式,委托给辖区内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代为行使。 恳请领导给予指导意见!留言日期:2021-04-2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25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关于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
领导好!关于4月9日总局发的关于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需要排查的电梯是否只是针对直梯,扶梯的鼓式制动器是否在此次排查登记反馈内?留言日期:2021-04-20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22 依据通知相关要求,此次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以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为重点,不包括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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