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2631321

互动问答

公称直径小于150mm留言日期:2022-10-31
领导您好, 《特种设备目录》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对于公称直径,GBT 1047-2019 《管道元件-公称尺寸的定义和选用》只规定了优先选用的DN,DN140甚至是DN149为非优先选用的DN,是否可以认可该DN选用方法? 另“公称直径小于150mm”表述不妥,应表述为“公称直径小于150”,工程直径后数字为无量纲数。 谢谢。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1-04 回复:《特种设备目录》已明确规定了相关参数范围。标准问题请咨询标准归口单位或标准起草单位。
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函件
总局领导好 请问(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 (质检办特函【2018】7号) 这三个文件,是否还都有效。 留言日期:2022-10-2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1-03 答:有效。
证书有效期
请帮我查下证书 TS2200143-2022啥时到期? 留言日期:2022-10-2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1-03 答:请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
特种设备安全法 超期未检执法问题咨询
看到了总局2022年9月6日对朱先生“《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咨询”三个问题的回复,持有疑问,咨询一下: 1、如果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监督检验过期未经定期检验、定期检验过期都适用于第三十二条,那么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如何理解、适用于何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过期的违法行为为何不适用于第四十条第三款? 2、第三十二条“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应当是指生产环节(改造、大修等)的监督检验,不知是否正确?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是其对应的处罚条款,人大法工委已做出解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含监督检验又包含定期检验,既然第四十条已对定期检验做出明确规定,那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应当是指的监督检验,这样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才是前后对应一致的。 3、此外,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和第四十条第三款同为禁止性条款,此条款也是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对应的违法行为,不知是否理解正确? 留言日期:2022-10-2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1-03 答: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以您涉及的具体情况,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有关责令改正期限问题
尊敬的总局领导: 您好!我想请教的是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执法当中,责令改正的期限有没有明确规定,下指令书时应该怎么确定整改期限?恳请百忙之中予以回复。谢谢! 留言日期:2022-10-31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1-03 答: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咨询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目前在第1677页, 共有2012页, 共有10056条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16751676167716781679 下一页 最后一页 跳转到
一站式一体化EHS专业服务平台

咨询业务联系人: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bofety@163.com

安全专家咨询: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decy@bofety.com

商城联系人:姜工  18013477896

邮箱:jiangting@bofety.com

网站地图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24 苏州博富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3284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