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19-08-14 09:57
内容回复: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 环保部令 2016年第38号)第四章 第十六条 规定: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如你单位具备以上条件,可以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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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目前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需要资质吗
省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 我们是一家环境咨询服务机构,具有一定数量的环评工程师和清洁生产审核师,但我公司不在省厅2015年发布的《江苏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行业分类表》(2015年4月)名录中。2016年,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发布了《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 环保部令第38号),该《办法》于2016年7月1日施行。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最新的要求,企业可自行开展清洁生产,也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但未对此类咨询服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提出要求。 现特请示省生态环境厅:我们作为一家具有一定数量的环评工程师和清洁生产审核师的咨询服务机构,是否可以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盼复!感谢!
提交时间: 2019-07-12 17:46:49
答
问
排污总量与排污许可证相关问题
领导好!我县2017年审批了一家危险废物处置(含焚烧和填埋)企业,当时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了排污权,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近日,另一家危险废物处置(焚烧)企业技改扩能,新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新增了排污总量,该企业认为环办(2014)197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项目审批及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不需要以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我们认为苏政办发〔2017〕115号,《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通过交易取得。该文并没有将危险废物处置、综合利用排除在外,《固废法》第八十八条,处置仅包括焚烧和填埋,不包括利用。环保部门在执行政策一般是按照从严、从新的。请问: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合法经营是否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污染物排污总量?
提交时间: 2019-07-09 10:50:32
答
回复日期: 2019-08-14 09:31
内容回复:
一是关于总量平衡。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规定,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部分行业除外),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办法,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不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在办理环评审批时需要的总量指标暂不需要开展总量平衡和替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都将环评审批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之一,未直接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
二是关于排污权交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规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属于重点管理行业,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要求,新、改、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是关于固体废物处置和利用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固体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固体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问
江苏省环保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域名
请问一下江苏省环保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域名是否更该,原域名已经打不开(http://www.jshb.gov.cn:8800/Pages/ZXBS_XK.aspx?RowGuid=ffd3dfcc-8f8c-4179-aae8-946e9058f9ef)
提交时间: 2019-07-12 08:18:06
答
回复日期: 2019-08-13 09:39
内容回复:
目前相关事项已转到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可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 http://www.jszwfw.gov.cn/,“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按部门/省生态环境厅”下对应事项,按流程填报办理。
问
VOCS排放问题
请问工厂VOCS废气排放检测结果符合标准达标排放,是否还需要安装并且运行废气净化处理设施?谢谢。
提交时间: 2019-07-22 13:39:27
答
回复日期: 2019-08-12 20:22
内容回复:
答复:您好!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
问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解释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在门窗、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请问:(1)是直接在排放口外面1m测1个点就行吗?还是要按照HJ/T55布置上下风向4个点呢?(2)如果是车间一侧有好几台成型设备,废气不收集直接无组织排放的,需要在各个设备附近的窗口都布点吗?(3)对于设备上方设施集气罩(收集效率90%)收集处理后排气筒高空有组织排放的,环评也会提到有10%未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这部分还需要测厂区内vocs无组织吗?(4)测了厂区内VOCS无组织的,还需要测厂界无组织吗?
提交时间: 2019-07-09 10:27:14
答
回复日期: 2019-08-12 18:52
内容回复:
您好,相关问题回答如下:(1)根据该标准要求直接在排放口外面1m测1个点就行。HJ/T55适用于厂界的无组织排放布点。(2)需要在车间所有门窗、通风口外1m布点。(3)可以根据监测目的以及项目管理要求(环评及审批决定)确定是否需要监测。(4)可以根据监测目的以及项目管理要求(环评及审批决定)确定是否在测了厂区内VOCs无组织,还要测厂界无组织。一般情况下如果测了厂区内VOCS无组织可以说清污染源对环境地影响了,就可以不用再测厂界无组织了。以上回答供参考,具体进一步相关要求可咨询本标准制定和起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