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19-08-14 08:31
内容回复:
李德周:
你好,关于锂电池行业废NMP溶剂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咨询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项目环评中进行属性判定。
对于新建项目,若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范围和报告中。
对已通过环评审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发现危险废物属性、产生量、种类等错评等情形,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请根据以上程序对废NMP溶剂开展属性判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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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问
锂电池行业废NMP溶剂是否属于危废
锂电池行业产生的废NMP(N-甲基吡咯烷酮)液是否属于危废
提交时间: 2019-08-06 17:47:44
答
问
关于江苏省生态红线规划管理相关问题的咨询
尊敬的领导您好! 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文件,盐都区蟒蛇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红线区域范围二级管控区为:二级保护区水域及两岸纵深各2000米陆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及两岸纵深各2000米陆域范围。2017年因盐城市蟒蛇河饮用水水源地调整,同年12月7日取得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蟒蛇河盐龙湖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批复》(苏政复【2017】108号,盐城市蟒蛇河盐龙湖水源地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调整为水域相对应的两岸纵深10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调整为水域相对应的两岸纵深10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请问原盐都区蟒蛇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红线区域范围二级管控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两岸纵深各1000米到2000米陆域范围已不属于蟒蛇河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是否仍执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管控区管控措施要求,特此咨询。
提交时间: 2019-08-07 13:01:51
答
回复日期: 2019-08-13 15:24
内容回复:
二级保护区调整以省政府最新批复为准
问
南京市国三柴油车一律不予排放定期检验是否为真消息?
您好,我在网络上看到了南京市国三柴油车一律不予排放定期检验的消息,这是否意味着南京市的国三柴油车此后就禁止上路了?然而我在南京市政府和南京环保局并未查到该文件,请问该消息是真的还是谣言?谢谢您!卡车之家链接地址:https://bbs.360che.com/thread-2955413-1-1.html
提交时间: 2019-07-26 14:28:16
答
回复日期: 2019-08-13 10:33
内容回复:
董先生您好!经向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了解,目前南京市国三柴油车排放定期检验正常进行。
问
现行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请问现行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最新版本?
提交时间: 2019-07-22 14:21:43
答
回复日期: 2019-08-12 20:20
内容回复:
答复:您好!现行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综合标准和行业标准。江苏省内执行的标准共计20个。
一、国家综合标准(3个)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二、国家行业标准(14个)
1.《轧钢工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2.《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3.《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
4.《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
5.《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7)
6.《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
7.《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9.《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10.《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11.《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
1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13.《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1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三、江苏省行业标准(3个)
1.《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2.《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
3.《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
问
关于VOC重点排污单位安装VOC在线监控的问题
生态环境部要求,2019年底VOC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VOC在线监控。请问,对于VOC的排放标准、在线监控的安装技术规范、指南等明确的规定是什么?
提交时间: 2019-07-30 17:38:57
答
回复日期 2019-08-12 20:18
内容回复:
答复:您好!1.对于执行VOC的排放标准。重点排污单位所属的行业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等。
2.对于在线监控的安装技术规范、指南。设备要求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安装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安装可以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