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组织依法自主发布标准,并应开展团体标准相关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团体标准的自我声明等是否是经过国家标准委员会审核发布的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所以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的团体标准和相关自我承诺,是否属于是经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通过的,还是说如该条规定的只是一种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
答
问
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
总局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基层执法人员,现办理的一个案件,经营户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经营户不是主观故意,有进货单据,但是没有农产品合格证或者合格承诺书,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所里依据今年总局发布的不予处罚清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打算免予处罚,但是局里案件审核机构认为,经营户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没有农产品合格证或者承诺书,要处罚,对此产生了不同看法,特请教总局领导。总局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基层执法人员,现办理的一个案件,经营户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经营户不是主观故意,有进货单据,但是没有农产品合格证或者合格承诺书,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所里依据今年总局发布的不予处罚清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打算免予处罚,但是局里案件审核机构认为,经营户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没有农产品合格证或者承诺书,要处罚,对此产生了不同看法,特请教总局领导。
答
除水产和保鲜剂不合格以外,食用农产品的其他大部分不合格情况并非流通环节导致。如果符合非主观故意、能说明进货来源等“清单”列明的免罚条件,建议免罚。
问
占道经营的食品安全问题
总局领导:最近收到许多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路边占道经营的食品问题的工单,这种无占地许可证的摊贩流动性强,无任何手续,应该怎样处理?其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由哪个部门监管?食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同事们意见不一,请问是由我们市场局处理还是基层政府处理?
答
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由城管负责执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问
2017年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本人2017年10月取得的是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否等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就等同于具备工程师中级职称?谢谢 咨询时间: 2025-04-29
答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视同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五条,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与职称衔接有关政策,建议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回复单位: 调查评估和统计司 回复时间: 2025-05-08
问
危险化学品企业人员资质问题
请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为同一人担任吗? 咨询时间: 2025-04-30
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四条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有关规定的衔接,建议咨询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回复单位: 调查评估和统计司 回复时间: 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