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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
我司中标某司换热器产品一批,用户设计委托条件为壳程设计压力1.05MPa,设计温度200℃,工作压力0.55MPa,工作温度(进/出)133/151℃;管程程设计压力1.0MPa,设计温度350℃,工作压力0.6MPa,工作温度(进/出)650/160℃,;其中换热管指定选材为S31603,执行标准为GB/T14793-2013。 现拟投入生产,产品监检机构对该产品设计图样提出监检意见,根据TSG21-2016中3.2.1.1规定的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系数取值要求和3.2.1.2对许用应力的取值规定,该换热器在未给定金属壁温的条件下,将设计温度确定为低于最高工作温度是不符合TSG21中3.1.10.(1)的规定;选取S31603钢管因GB/T150.2中未给出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需用应力值,认为其不能满足TSG21-2016的规定。建议选用S31608牌号钢管。 鉴于上述情况,贵司与用户进行了多次沟通,用户认为其相同操作条件的相同装置中,已经有相同设备由其他制造厂按该设计条件进行了设计、制造,并已经投入工程应用两年多,坚持仍按现委托设计条件进行设计。 请贵局给予指导,我司是否可以参照用户以往应用经验进行设计并制造。如不能 监检机构的监理意见是否合理。 盼复! 谢谢! 留言日期:2023-07-2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25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当同时满足TSG 21-2016和产品标准的要求。2.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方法,TSG 21-2016及其第1号修改单已有明确要求,标准问题请咨询标准归口单位或起草单位 。
同时拥有设计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安全质量总监的设置
我司具有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生产许可B4级、C2级(含所制造产品的设计能力)、工业管道安装许可(GC2级)、工业管道设计许可(GC2级)。(即:我司同时拥有生产许可证和设计许可证) 咨询: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3号令,我司是否须对应制造许可证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生产质量安全总监,同时对应设计许可证由技术负责人担任设计质量安全总监(即:公司任命两位质量安全总监分别负责设计、制造)?或者是由其中一人担任质量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设计、生产质量安全? 留言日期:2023-07-21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25 除总局第73、74号令这两个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可以兼任。
按照公用管道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监督检验的站场内工艺管道,是否按照工业管道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对长输管道站场内压力管道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特设函〔2022〕1334号)要求的“按照长输管道或工业管道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监督检验的长输管道站场内工艺管道,应统一按照工业管道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请问:按照公用管道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监督检验的公用管道站场内工艺管道,是否按照工业管道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留言日期:2023-07-21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25 长输管道站场内工艺管道,不应按照公用管道标准进行设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对长输管道站场内压力管道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特设函〔2022〕1334号)要求,按照长输管道或工业管道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监督检验的长输管道站场内工艺管道,应统一按照工业管道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办气瓶充装许可时,前置许可条件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怎么办?
请问,燃料电池汽车是国家推广的产业,其配套建设的加氢站在办理气瓶充装许可时,(1)根据TSG23-2021第8.4条,需要提供危险化学品许可或者燃气经营许可二者的其中之一,但是根据《城镇燃气条件》等,现在氢气不属于燃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时无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那现在气瓶充装许可怎么办理?(2)后面两个法法律地位更高,是不是应该先遵守?(3)现在某些地市的加氢站是没有发充装许可的,而是通过发临时性经营批复允许经营的,是否有普遍的借鉴意义?(4)根据TSG07-2021附录C3.3.1第(1)及注C-11中《规划许可证》是指什么?企业原工业用地早已办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且建加氢站中没有新增建(构)筑物,或者建设面积为0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法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此如果这个做为前置条件时,充装证怎么办理?(5)现在某企业属于(4)类情况,提供原两规证办理充装许可时,被要求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表必须规划有“加氢站图样”,是否合理?是否可以用政府加氢站专项规划代替?请逐一答复5个问题,非常感谢。 留言日期:2023-07-2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25 请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相关要求执行,满足许可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相应气瓶充装许可。
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
您好: 我公司依据《TSG Z7001-2021》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丙类资质(自检机构),是否可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14规定,对本单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此特种设备为固定式压力容器,类别为第一、第二、第三类压力容器。 留言日期:2023-07-22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25 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2.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如果要继续使用的,还应当同时满足TSG 21-2016中7.1.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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