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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AQSIQ 2012年 第151号公告 -《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是否现行有效?
总局工作人员: 请问 1. AQSIQ 2012年 第151号公告 -《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是否现行有效? 2. 其中这一条,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整机配套出厂的压力管道元件无需进行型式试验,其产品质量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负责,并应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同时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这一条是否仍有效? 3. 如果A公司的锅炉和压力容器,B公司采购后二次组装,把锅炉和压力容器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组成了一种撬装式元件组合装置,出口中国,那么这个元件组合装置还能由A公司证书覆盖吗? 4. 如果不能,是否需要型式试验,或者安全性能检验? 还请具体回应,这对于出口有指导意义,多谢。 留言日期:2023-08-0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09 目前有效
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资料缺失是否需要补办
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您好,我单位近期在接受企业委托的安全设计诊断检查过程中,遇到企业在役压力容器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但企业的设备资料存在缺失或者图纸错误等问题,这些已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设备是否要补齐缺失资料和改正设计错误? 留言日期:2023-08-0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09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TSG D7002-2023执行问题
TSG D7002-2023将于2023-10-01起实施,附件H压力管道密封元件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内容变化较大,将产品覆盖从2006版的8个单元修改成了现在2023版的10个单位。其中包覆垫片、金属波齿复合组合垫片为新增,金属环(齿形)垫和非金属复合增强垫片为修改(主要调整覆盖范围)。基于此,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增和调整覆盖范围的几个单元的型式试验(原型式试验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留言日期:2023-08-0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09 1. 目前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有效期为四年。2. 从2023年10月1日起,应当按照TSG D7002-2023的相关要求执行。
关于焊接气瓶主体材料标准的问题
总局领导你好!目前焊接气瓶所采用的主体材料是HP295,目前主要是A跟B两家在生产,A采用的是企业标准Q/SGZGS0332-2018,B采用的是国家标准GB/T6653-2017,原则上A的企业标准要高于国家标准,但是GB/T5842-2022中只引用了GB/T6653,并没有提及到A的企标。从目前我公司分别采用两家的钢板情况来看,A的质量要明显优于B,我司从产品质量安全出发,采用了A的材料。 问:1.是否可以采用A的材料? 2.如果可以采用A的材料,是否有文件材料的证明?如果没有,怎么解释与GB/T5842中冲突的地方? 感谢领导的耐心查看,期待回复!谢谢! 留言日期:2023-08-0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09 应满足相应规范标准要求。标准问题请咨询标准归口单位或标准起草单位。
关于压力容器出厂资料丢失,补齐资料的问题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二、关于资料缺失的问题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敬请总局帮助分析指导 压力容器补齐资料遇到以下问题: 问题一:文件里面符合补齐资料的设备其前提条件是不是必须是具有制造资质的单位,完成制造监检合格后出厂的,设备资料丢失的? 问题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补齐技术资料具体包括哪些?或者说是技术资料就是:新的设计文件、合格证、数据表、重新出具的制造监检? 问题三:具有设计制造资质的单位,生产的压力容器未经过制造监督检验,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出厂资料丢失,这种情况是否符合上述补齐资料的条件? 留言日期:2023-08-0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09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质检特函〔2016〕1号)已明确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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