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0-03-23 14:27
内容回复:
您好,《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8号)明确,“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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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环评中没有列出的危险废物,要处置,可以在网上申报么?
领导您好,我是一家环境服务公司的业务员,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一些企业现场产生的危废在环评中没有体现,但是可以根据国家危废名录查询到危废代码,这样的危废可以在固废系统上自行申报,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合同,进行合法处理么?具体怎么操作?
提交时间: 2020-03-19 07: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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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有关发泡板环评类别咨询
企业主要生产保温板材,用于制作冰柜门、空调板,其中需要自己生产发泡板(发泡剂见附件);此类的环评应编制环评报告表还是环评报告书?
提交时间: 2020-03-12 17: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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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0-03-13 20:54
内容回复:
根据介绍,生产过程涉及发泡胶制造,涉及有毒原材料,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47塑料制品制造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建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问
收购已完成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
我们拟收购一家生产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厂房地址、规模等继续进行生产,该生产企业目前已经完成环评审批,请问我们收购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审批程序,谢谢!
提交时间: 2020-03-04 15: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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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0-03-07 12:12
内容回复:
1、环评是针对建设项目的,若一个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是项目实施的企业名称或法人发生变化,则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无需重办理新环评。2、若升级改造将导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问
江苏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请问:江苏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怎么上不了了?何时恢复
提交时间: 2020-03-04 09:13:37
答
回复日期: 2020-03-06 16:53
内容回复:
建议使用google浏览器,360浏览器可能会登录不上
问
白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活性炭
我们都知道白糖生产过程是用红糖(甘蔗汁)经过活性炭脱色浓缩结晶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要产生废活性炭,请问这种废活性炭算不算危险废物?
提交时间: 2020-02-21 15: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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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0-03-03 14:36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项目环评中进行属性判定。
对于新建项目,若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不得提出鉴别要求;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未列入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明确检测指标和采样数量、频次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范围及报告中。
对已通过环评审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等进行自查,发现危险废物属性、产生量、种类等错评、漏评等情形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请根据以上程序对白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活性炭开展属性判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