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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移动充装安全总监的问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已设置了特种设备安全总监,但是单位内部有充装站,是否还要设置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安全总监? 留言日期:2023-08-1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24 请查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74号令)第二十条、三十五条(四)相关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7-2019 ,E2.2 专项条件: E2.2.3 无缝管件和有缝管件 管件包括弯头、弯管、三通、四通、异径管(大小头)、管帽。 E2.2.3.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B1 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推制机或者弯管机不少于2 台,压力机不少于2台(其中至少1 台吨位不小于500t),热处理设备至少1 台。 B2 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推制机或者弯管机至少1 台,压力机至少1 台(吨位不小于300t)。 此处,设备与装备,没有按照 E2.2.3 指明的适用范围(弯头、弯管、三通、四通、异径管、管帽)分别进行规定,而是笼统的说。推制机或者弯管机、压力机,对于弯头、弯管、三通、四通、异径管、管帽,都适用吗 ?如果是,此处的压力机,能否给出一些描述或说明(比如用途或功能)? 行业实际中,(热煨)弯管的生产不需要用到压力机。笔者认为,实际工作中应该根据对应管件的生产特点,确定适用的设备或装备(压力机、推制机、弯管机)。 留言日期:2023-08-1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24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E2.2.3.2已明确B1、B2所需要的生产设备与工艺设备,并应当满足实际生产需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进液装置改造
总局领导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罐车生产企业。根据运输公司反馈,在夏季气温较高时,罐车罐体内部介质饱和蒸汽压增高,致使罐车充装时达不到设计充装量。因此我公司拟对罐车进行改造,加装上进液装置。该装置与罐车进液口凸缘焊接连接,且与罐体内部空间相通,属于非承压内部构件。在加装上进液装置过程中,未对罐体及其他承压部件进行改动。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管路”的定义:包括所有与罐体或气瓶相连接的管子和管件。请问增加的上进液装置是否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管路”范围?改造过程是否需要进行监督检验? 留言日期:2023-08-1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24 请查阅《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7.1、7.2.1(1)、7.2.2、7.2.3相关要求。
咨询空温式气化器及元件组合装置
总局领导,您好! 根据总局2021年第41号文规定:元件组合装置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汇管、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不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仍需要制造监督检验或通过型式试验。 所设计生产的空温式气化器有以下两种结构: 一种是采用管道焊接组成的光管气化器,换热管规格DN50,有几根换热管并联布置,焊接在汇集管上,汇集管内直径149mm。 一种是星型翅片管内穿不锈钢管组焊而成的气化器,不锈钢换热管外径20mm,进出口换热管同样焊接在汇集管上,汇集管内直径149mm。 以上两种设备,我司以单体换热设备进行设计,依据TSG21-2016中1.3条判定,应该设备最大内直径为149mm,小于150mm,故判定该换热设备不属于监检设备。 咨询问题:依据国家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附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上述设备是否属于元件组合装置,是否应该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或通过型式试验。(我司认为该产品属于单体换热设备) 请各位领导百忙之中给予答复,谢谢! 此致 敬礼! 留言日期:2023-08-1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2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注三已明确元件组合装置定义,请查阅所述产品设计资料判断。
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
您好: 我公司有两台6m³空气储罐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本单位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丙类资质(自检机构),该检验机构对这两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可作为检验依据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 留言日期:2023-08-1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8-2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1.7已明确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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