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9-07
回复:射线检测底片(或者数字图像)抽查的比例为5%,部位包括固定焊焊接接头和返修部位。固定焊焊接接头因焊接难度较大,返修部位会因多次返修造成晶粒粗大,从而致使接头使用性能下降,所以对射线检测底片(或者数字图像)进行抽查时,必须包括此两处的部位。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关于工业管道监检底片固定焊接接头抽查比例的疑问
TSG D7006-2020《管道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工业管道监督检验过程中底片抽查的要求: D2.8.5(1)抽查焊接接头检测底片数量不少于底片总数量的5%,并且包括每个施工单位施焊的焊接接头,其中包括固定焊焊接接头和返修部位。
——这里的“包括固定焊焊接接头”该如何理解?是要对 全部有拍片的固定焊焊接接头底片 进行抽查; 还是只要有抽到 固定焊接接头底片 就算符合要求; 还是按指数5%比例抽 固定焊接接头底片?
谢谢领导百忙之中抽空解惑。
留言日期:2023-08-31
答
问
撬装设备的注册问题
总局领导好:我公司新装一撬装设备(里面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容器由厂家A制造并出具制造监检证书,然后容器和管道是由厂家B在预制场组装成撬,并出具了"(压力管道)委托制造监检证书",请问凭这两个监检证书,是否可以直接注册登记?请不要回复查阅《质检特函〔2016〕46号》相关要求,已经学习了《质检特函〔2016〕46号》。
留言日期:2023-08-31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9-07
回复:安装在设备系统上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制造监检。包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的设备系统,可以由持有系统设备中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系统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中关于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或者由持有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系统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中关于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或者由持有系统设备中相应级别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该设备系统的安装施工现场组装,系统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相应要求进行安装监检。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使用登记按《质检特函〔2016〕46号》的要求执行。
问
车用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需定期检验,可行
车用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已达到一个检验周期,使用单位把气瓶送到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是否可以对该气瓶进行定期检验。
留言日期:2023-08-31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9-07
回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1(4)已明确“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问
定期检验泄露性试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8.3.14泄漏试验:对于介质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者设计上不允许有轻微泄露的压力容器,应当进行泄漏试验。请问“设计上不允许有轻微泄露的压力容器”这句话如何理解?是不是设计说明上必须注明“不允许有轻微泄露”这句话才进行泄露性试验呢?再比如许多化工介质不属于极度、高度危害介质,但是易爆、易燃或者强渗透性,制造时做了气密试验,这类介质需要泄露性试验吗?谢谢
留言日期:2023-08-31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9-07
回复:规范未明确相关定义,一般由设计者在设计文件上予以规定是否属于微量泄露。
问
关于质检办特﹝2015﹞675号文中“压力管道安装“的疑问
各位领导好,感谢百忙中查看并回复。
文件描述: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现行有效,该通知中,"(六)关于压力管道安装" 有如下描述: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安装压力管道的同时可以安装与其连接的压力容器或整装锅炉,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疑问:按照以上“(六)关于压力管道安装" 的描述,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安装压力管道的同时可以安装与其连接的压力容器或整装锅炉,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具有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的单位,就可以同时安装与压力管道连接的整装锅炉?
那么,请问假设A公司只具有压力管道安装资质,是否可以同时安装与压力管道连接的一台10T蒸汽锅炉?如果只具有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的A公司无需锅炉安装资质就可以安装锅炉,那么锅炉安装资质的意义何在?
恳请做出明确解释说明,非常感谢!
留言日期:2023-08-31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9-07
回复:目前请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注八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