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19-08-27 15:00
内容回复:
李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对于活性炭更换频率,除参考在线监测设备环境质量指标外,还应根据环保设施设计要求定期进行更换,并密切关注环境质量指标变化情况。若确实认为前期设计活性炭更换频率不尽合理,可组织开展比对试验,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论证报告和变更申请,按审批情况执行。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是否可以根据在线监测来确定活性炭的更换频率?
领导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环保负责人,因为公司生产会产生VOC所以安装了一套RCO处理设备,其中的活性炭更换频率假设说按照设计之初是三个月更换一次,现在苏州环保局要求安装VOC的在线监测设备。1,我们现在是否可以根据在线设备上是否有浓度超标来界定是否需要更换活性炭?(暂时未要求我司领取排污许可证)?因为活性炭的购买成本及危废的处理成本大,而且前期设计单位设定的频率没有依据真实生产情况。另外过多的活性炭增加了第三方处理单位危废的处理压力。所以希望根据真实条件来恒定活性炭更换频率。
提交时间: 2019-08-26 15:41:53
答
问
接纳30%工业废水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应该做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我县西湖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接纳县城部分生活污水及高新区部分工业废水,日处理量2万吨,其中接纳工业废水的比例为30%,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日处理2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为报告表项目,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的为报告书项目,我县这种混合型污水处理厂应该做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提交时间: 2019-08-22 09:42:29
答
回复日期: 2019-08-27 12:25
内容回复:
根据来文所述,首先需判定西湖污水处理厂的性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应定义为城镇污水处理厂。若西湖污水处理厂属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96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新建、扩建10万吨以下的”,应编制环评报告表并报批;若西湖污水处理厂属于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97 工业废水处理 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应编制报告书并报批。
同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5号)明确规定,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一律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评估现有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建议西湖污水处理厂对照文件开展自我评估并按要求整改。
问
关于沥青搅拌站环保执行标准
你好,近来环保越来越严格,像我们这个沥青搅拌站不知该执行哪个标准,看各地标准也不一,有的用CEMS的标准,有的按VOCS的标准,搞的我们自己晕头转向,不知到底按什么标准执行。 我们主要有燃烧过程中的烟气,粉尘,沥青烟及扬尘方面。另外关于这个问题,我在7月25有咨询过一回,网站显示已处理,可我未见什么批示。不知是何原因。上个咨询的信件编号:[HBT0220190700653],
提交时间: 2019-08-22 22:25:41
答
回复日期: 2019-08-26 20:47
内容回复:
答复:您好!所属的行业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等。
问
关于鉴别危废处置
尊敬的省厅领导:您好!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xx”(xx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根据固废法危废应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目前所有颁发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都是在固废名录中的类别,鉴别出来的危废,还是没有相应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这个该如何解决呢?或者说固废管理方面有什么过渡的解决办法?
提交时间: 2019-08-22 09:57:05
答
回复日期: 2019-08-23 09:10
内容回复:
8月23日上午9时与咨询人取得联系,并告知已鉴定危废的相应处置方式。
问
纯水制备中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食品加工企业所用的纯化水,制备过程为:自来水→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精密过滤→反渗透膜过滤,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滤芯、废反渗透膜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提交时间: 2019-09-25 10:32:55
答
回复日期: 2019-10-11 11:07
内容回复: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项目环评中进行属性判定。
对于新建项目,若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范围和报告中。
对已通过环评审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发现危险废物属性、产生量、种类等错评等情形,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请你公司根据以上程序对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滤芯、废反渗透膜开展属性判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