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19-11-03 11:57
内容回复:
建议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名录中所列行业类别自行判定,若属于《名录》第六条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特殊情况的,应按要求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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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生产许可证
使用水性油漆,年用漆量在2吨左右的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吗
提交时间: 2019-10-29 09:53:06
答
问
有毒有害垃圾清运
我是省农业农村厅机关服务中心,想在南京找一家有资质回收“有毒、有害”物品的公司。
提交时间: 2019-10-28 15:04:42
答
回复日期: 2019-10-31 15:04
内容回复:
已电话沟通。
我省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信息可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218.94.78.90:8080)中免费查询。
问
使用过的水乙二醇液压液是否属于危废
同上
提交时间: 2019-10-25 13:06:06
答
回复日期: 2019-10-30 10:21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项目环评中进行属性判定。
对于新建项目,若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不得提出鉴别要求;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未列入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明确检测指标和采样数量、频次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范围及报告中。
对已通过环评审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发现危险废物属性、产生量、种类等错评等情形,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请根据以上程序对使用过的水乙二醇液压液开展属性判断工作。
问
企业排污口设置问题
我们是一家普通设备制造企业,企业分三期建设,每期建设时都开通了一个排污口,所以一共有三个排污口,都是接入到当地污水集中处理管网的。目前企业只有生活污水通过一个排污口排放,另外两个排污口没有启用。但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规定,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所以,我们担心目前设置了三个排污口会不会存在被环保部门处罚的风险。此外,《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对于我们企业这种向污水集中处理管网排放的,是否属于向环境排放?
提交时间: 2019-10-22 14:50:46
答
回复日期: 2019-10-30 09:56
内容回复: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设置以环评批复要求为准,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的排污口即为非法排污口,可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问
危废鉴别工作咨询
1、请问我省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条件是什么,我省危废鉴别程序是什么,若危废鉴别结果为一般固废,那么需要向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吗?是向哪一级(省级还是环评报告审批的部门备案),还是只要企业自己保存;2、关于危废鉴别所使用的检测方法,由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 )中规定的了分析方法,但其中4.4各危害成分项目的测定,除执行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外,暂按附录中规定的方法执行;待适用于测定特定危害成分项目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后,按标准的规定执行。2016年环保部发布了《固体废物 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这个标准里面没有提到要替代GB 5085.3—2007中分析方法,那么请问,危废鉴别时应按照GB 5085.3—2007还是HJ 781-2016分析方法进行
提交时间: 2019-10-11 22:22:10
答
回复日期: 2019-10-29 18:04
内容回复:
(1)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工作,检测数据由通过相应CMA资质认证的实验室出具。
(2)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项目环评中进行属性判定。
对于新建项目,若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明确检测指标和采样数量、频次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范围及报告中。
对已通过环评审批未验收的项目,如发现危险废物属性、产生量、种类等错评等情形,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要求,对环评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验收范围。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别为一般工业固废的,应明确其贮存管理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去向,接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利用处置能力;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监管,将相关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纳入申报登记管理,并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4)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4.4节规定:各危害成分项目的测定,除执行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外,暂按附录中规定的方法执行;待适用于测定特定危害成分项目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后,按标准的规定执行。因此,对于GB 5085.3-2007附录A中检测方法已发布相应国家标准的,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未发布国家标准的,仍按照附录A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