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12-05
您好,并不是使用的起重机械、压力容器达到一定数量才需执行74号令,而是只要使用就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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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你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令,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七章第八十七条规定压力容器、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明确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岗位职责。请问有没有对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压力容器数量有具体规定,请问参考具体那一份文件执行。谢谢
留言日期:2023-11-29
答
问
叉车安全监控装置
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C2.17(1)项:乘驾式电动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司机坐(站)姿状态感知系统,当司机不在正常操作位置时,车辆不能进行动力运行,即使操纵载荷装卸控制装置,也不应当出现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当司机回到正常操作位置,但没有进行额外操作时,动力运行、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均不应当自动发生。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有关事项的意见中:对制造日期在2023年12月1日前的叉车,不要求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装置,定期(首次)检验可以不包含相应项目。但对安装有安全监控装置的上述叉车,定期(首次)检验应当包含相应项目。
现有如下问题:
1、在定期检验中发现,制造日期在2023年12月1日前的乘驾式电动叉车,装有座椅感知开关,司机离开座位位置后,车辆不能进行动力运行,操纵载荷装卸控制装置时,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起升均不能操作,但货叉架仍然能下降移动。查看维护使用说明书有关于座位开关的描述:离开座椅,座椅开关不通电,不能进行动力运行。但维护使用说明书并未提到离开座位后,门架倾斜和货叉架移动的内容。请问上述情况的座位感知开关是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C2.17项的安全监控装置?
2、制造日期在2023年12月1日前的乘驾式电动叉车,如果问题1中的座位感知开关属于安全监控装置,当司机离开座位后,车辆不能进行动力运行,操纵载荷装卸控制装置时,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起升均不能操作,但货叉架仍然能下降移动。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C2.17(1)项的要求?
留言日期:2023-11-29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12-05
属于,不符合规程要求。
问
叉车添加附件
叉车能够装挡风雨披吗?或者加装封闭式挡风玻璃吗?如果添加需要什么手续?
留言日期:2023-11-27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12-04
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加装,使用单位作为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确定的原则,根据用途、使用环境选择适合使用条件要求的叉车,并负责该叉车的使用安全管理。如果加装涉及到改造或修理(含义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6.1),按规程3.5执行即可。
问
之前的回复不明白
总局领导好!目前我们的情况是这样的:公司在安徽舒城县下面的乡镇建了工厂,注册地在六安的舒城县,计划申请叉车制造许可证。因为工厂的位置比较的落后,人才招、用、留都是问题。所以我们在邻近的合肥成立了合肥分公司,目前研发技术人员从合肥招聘,社保交在合肥,人员办公在合肥,有现场工作指导时,研发技术人员从合肥分公司外派至总公司协助,车程1小时很方便。现在我们总公司舒城公司计划取证,其他资源条件已符合,但符合取证条的研发技术人员尚不足,因合肥分公司人员不同意把社保交在舒城,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合肥分司的研发技术人员是否可以共享至舒城总公司。烦请解答,谢谢!
以上是我前些日子咨询的问题,因为对相关条文有研究,但不了解具体操作,咨询了相关的机构人员,有的人说可以共享,有的人说不能共享,还是让我们咨询总局的意见,烦请具体说明。
留言日期:2023-11-28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12-04
以公司名义申请许可时,其分公司的资源条件可以作为公司的资源条件,但分公司不得再另行申请许可,总的原则是一套资源条件只允许申请一次许可。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请与发证机关沟通处理。
问
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理解疑惑
总局、特种设备监察局领导,您好!
本人针对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理解存在以下疑惑:
表A2-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项目)结尾的注A2-6中:
“(3)对于制造日期为1998年2月1日以前的受检设备,如果本附件A2.2.2.9条第(3)项、A2.2.4.2条、A2.2.4.4条、A2.3.2条未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进行过检验,并且未按照本规则进行过监督检验,这些项目均按照一般项目处理;”
个人理解:A2.2.2.9条第(3)项、A2.2.4.2条、A2.2.4.4条、A2.3.2条数量共计为4项,且是捆绑项,但是一般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3项可以监护使用,所以以上4项不允许监护使用。综上,(1)改造或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即便不涉及以上4项,以上4项也要整改并符合TSG T7001-2023要求;(2)定期检验以上4项也要整改并符合TSG T7001-2023要求。理解妥否?敬请回复!
留言日期:2023-11-27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12-04
谢谢您的提问! 依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本规则)相关规定:一是监督检验时,对于按照本规则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的,检验结论判定要求见正文第 3.6条。二是定期检验时,对于制造日期为1998年2月1日以前的受检设备,如果本附件A2.2.2.9条第(3)项、A2.2.4.2条、A2.2.4.4条、A2.3.2条在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时作为C类项处理,并且未按照本规则进行过监督检验,这些项目按照一般项目处理;检验结论判定要求见正文第 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