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具体问题可咨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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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安装单位是否属于建筑行业?2、在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施工单位是否一定要有建造师和专职安全员?电梯安装单位规模一般较小,一般不具备企业注册条件。即便考试成绩合格,也不好注册执业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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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塔吊套架安全的改进建议.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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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淮南市骁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二级建造师,工程师职称,从事一线工程施工二十年,从事塔吊租赁安装五年。根据建设部2014年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统计,塔吊事故和死亡人数占整体的比例大概是三分之一。塔吊事故基本都是发生塔吊顶升和降节过程中,因为机械结构本身因素、工人误操作或是周边环境因素引起塔吊套架上部结构失衡造成倒塌落下,操作人员一般都在套架平台上,伤亡自然不可避免。根据我的看法,如果塔吊套架制造时长度可以长点,强度和整体刚度可以加强点,在上部失衡时足以抵抗不平衡力矩,那样塔吊套架、平衡臂、起重臂、塔帽就不会整体掉至地面,进而可以避免多人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我个人建议:可以组织塔吊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讨论可行性,从源头解决彻底解决问题,每年这么多塔吊事故真够触目惊心的! "感谢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关注,对您所提建议我们将转给相关专家研究。2015-09-01
问
您好,我想请问下,电梯行业,项目经理是否一定需要安全B证?麻烦,盼回复!!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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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具体问题可咨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2015-09-01
问
我们现在进行社区居民楼屋面改造施工,需要在楼房周围搭脚手架,新建住房和旧房改造,施工环境不同,最明显的就是旧房改造,居民在内,安全风险较大;而搭架子最危险的是一“搭”一“撤”;我想请教对于此种情况下,搭架子是否有更进一步的要求与保护措施,是否有相关部门的规定与规范,若有请予以提供,谢谢。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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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设脚手架的施工人员必须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建筑施工脚手架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等标准规范要求。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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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不同见解.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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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于《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标[2002]197号)第14条之部分内容有不同的见解,谨在此提出望住房城乡建设部能给予解答。 1、该条款约定“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单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出税金)”。该条款对咨询人的审计质量责任作出了约定,有利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本人认为很有必要且很合理。但是该条款又进一步对具体的赔偿总额作出了界定,本人就认为有越俎代庖之嫌,因为既然是合同就应该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双方共同协商约定合同具体内容(如何赔偿),而文件制定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并不是市场主体(合同主体),做出此项制定不合理也没有必要。 2、《合同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该条款规定“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出税金)”,即如果因咨询人单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咨询酬金总额的时候,超过部分的损失就由委托人承担了,这显然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对委托人是显失公平的。我们认为委托人作为无过错方不应承担任何损失,因咨询人单方过错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都应该由过错方即咨询人承担,且不以咨询酬金为限额。 本人认为,住房城乡建设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制定此项规定,是显失公平和公正的,另外,制定此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望贵部门能在半个月内对本人的上述质疑给予解答,如果不能及时给予合理的解释或解答,本人将进一步寻求其他诉求手段。
对2002版《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第14条相关条款中涉及咨询人赔偿责任所做限额规定,答复如下:
一、考虑到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2002年前后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还比较落后,企业的资金实力薄弱,民事责任承担能力不足,过重的赔偿责任不利于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在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中,造价咨询企业收取的酬金偏低,让企业收取较低的酬金而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不符合交易公平交易的原则。同时,2000年版的《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反映了当时我国的工程服务行业的总体状况。
三、合同示范文本并没有强制适用的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该合同示范文本。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工程服务行业有了长足的进步,企业实力不断增强。近年来修订的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均取消了限额赔偿的规定。由于2002年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已经不适应当前市场的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对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即将发布。修订后的合同文本中已经取消了关于限额赔偿的规定。
感谢你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关心及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20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