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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领导,您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第一条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第三条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请教:1.是否可规定(界定)什么叫基坑、基槽;2.超危大工程中起重量300kN及以上是指的起重量300kN及以上起重吊装工程还是指的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工程?2022-02-21
1、基坑是指在基础设计位置按基底标高和基础平面尺寸开挖的土坑;基槽是指沿条形基底开挖的槽底宽度在3米以内,且槽长大于3倍槽宽的沟槽。 2、建办质〔2018〕31号文件中关于起重机械管理的规定,是指当起重机械的工作能力达到300kN及以上时,其安装拆卸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022-05-13
依据住建部的法规,依据各种法律行为合法占有房产的,都是业主。请问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产权只登记一个业主的,在产权登记人自愿出具共有说明、声明的情况下,夫妻另一方是否也具备业主的权利?可以参加业主大会、参选业主委员会等活动?2022-03-0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关于“业主”概念和业主委托代理人的有关规定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在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明确“业主”概念的前提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宜违反上位法扩大“业主”概念的外延。业主以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所有权为准。如果房屋确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且配偶有行使业主权力的意愿,建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途径增加配偶为不动产登记簿上所有权人。2022-05-12
内容:一、关于业主身份确认问题 业主身份的确认除按《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为依据外,如何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以及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十三条款。如:1.不动产登记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是父母,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成年和未成年)是否为业主;如果不是业主,能否由父母授权,让子女成为业主代表候选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参加选举?反之,不动产登记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是子女,其共同居住的父母是否为业主?2.没有进行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或标准可以认定为业主?比如双方私自签订赠与合同或买卖合同可否认定为业主?3.在户口簿上,但没有在房产证上登记姓名的,能否认定为业主? 二、关于业主物业费用缴纳问题 业主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时缴纳能否作为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担任成员、参选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必要条件。 三、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资格问题 如果不是本小区业主,但实际居住在本小区,能否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022-03-01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关于“业主”概念和业主委托代理人的有关规定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在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明确“业主”概念的前提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宜违反上位法扩大“业主”概念的外延。业主以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所有权为准。如果房屋确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且配偶有行使业主权力的意愿,建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途径增加配偶为不动产登记簿上所有权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的条件之一为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2022-05-11
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于2007年12月4日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请问:本条所指的楼板如何定义?是不是指楼上和楼下之间的楼板?如果不是,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楼板到底是住宅的哪个共用部位?2022-03-0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楼板”是指单幢业主共有的楼板。2022-05-11
通过官方公告调查文件上看出:设计存在重大错误,设计方多层转包分包,资质挂靠,项目参与人员杂乱,最终设计质量安全不能保证导致悲剧发生。在民用设计行业一个建筑师可以承担多个项目负责人的角色,如果他只管这一个或者二三个项目,全心投入设计质量及人员监管,事故还会发生吗?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学习一下建造师,去限制设计类的建筑师承担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监管的个数呢?让其回到应尽的职责上来,而不是挂名一无所知。2022-02-21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我们将指导地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落实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对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建筑师有责任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建筑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切实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统筹考虑您的建议。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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