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的宾馆应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其他建设工程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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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我想开办一个单栋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米的宾馆,我经查询在暂行规定中属于其他建筑,在消防法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在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共同完成审核验收,才算消防验收合格?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咱们住建部主要完成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消防救援部门完成消防工程的实际效能质量验收,由两部门共同构成消防验收的合格,才能投入使用。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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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烦请咨询一下,在工厂内空地区域(不占用草坪,绿化,不占用消防通道),需新建12mX8m,高度4.8m的充电叉车停车棚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是否需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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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请咨询一下,在工厂内空地区域(不占用草坪,绿化,不占用消防通道),需新建12mX8m,高度4.8m的充电叉车停车棚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是否需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2023-05-25
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这里文中的“按照规定”是指哪个文件规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请给予解释!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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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可参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1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标准和文件。
2、《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可参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2016)及《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等,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还需符合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及文件规定。2023-04-11
问
您好!按照《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中第二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现该政策已到期,请问如2022年5月20日前贷款从未逾期,2022年5月至12月31日未还款,2023年1月贷款转逾期后,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间的应还未还是否计入逾期总期次,是否计罚息,是否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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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规定: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具体问题请向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2023-04-11
问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为能否继续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置?还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行处置?盼明示,谢谢!
2023-03-31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多个法律罚款数额不同的情形,已作出了明确规定。2023-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