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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我机构场地面积为78平方米,按教育局要求,我机构目前需办理消防手续,住建部以《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5【209】号)》为依据,不受理300平米以下的消防验收工作。请问由公安部消防局在2015年下发的文件,该文件目前依然适用吗?2021-03-1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2021-03-1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的认定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企业而不需要考虑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值;生产加工车间是否包括物流分拣车间。2021-03-03
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二、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10条,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2021-03-03
同时具有建筑设计资质和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公司,承接了装修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业务后(合同额1000万),是否可以将其中的装修施工(约700万)发包给具有装修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2021-02-26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关于设计、施工以及分包的规定,不宜将施工或设计主体部分进行分包。2021-02-2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2021-02-2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中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21-02-22
您好!我是北京市一家建筑企业,2019年,住建部和人社部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此,我有一个疑问,对于外省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北京市的建筑工人,实名制该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还是实际的用工单位(即我建筑企业)负责?信息上报的话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上报还是在用工地(即北京)上报,谢谢!2021-02-19
依据《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第七条有关规定,总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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