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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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司开办商场,是属于特殊建筑工程,以下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投入使用”是指的是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前不能面对公共人员营业使用,但是可以依法组织进行工程施工,请问我这样的理解正确吗?
《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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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我的一级造价师证书上批准日期是2020年10月25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注册过,2022年8月份才开始第一次继续教育学习,那请问如果要申请初始注册,那2021年需要继续教育学习吗?如果需要,那2021年的继续教育学习我该怎么补啊?
2022-08-23
答
依据《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无签发日期的,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您需要提供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即可完成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首次初始注册。
继续教育包括:有关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活动。2022-11-02
问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文件的要求下,现在绿化项目施工均不要求资质。那关于不要求资质的施工内容,包含哪些?
1、是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中的经营范围中所有内容均不要求资质,还是说仅指各类绿地、整地、栽植、养护这些仅涉及到绿化的内容不要求资质?
2、针对于“绿化工程配套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这种可能包含有钢结构、电线铺装、混凝土浇筑、挖沟槽等工作内容,是否也均不要求资质,还是说可以按照市政资质来进行要求?
2022-10-13
答
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2022-11-02
问
已经获得历史文化镇资格的历史文化名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时,规划的保护范围(含核心保护区及建设控制地带)是否必须与申报历史文化名镇材料中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编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时,能否对省报材料中拟定的保护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及保护需求进行部调整?如能够调整,是否有调整范围的相应要求?2022-09-06
答
经研究,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相关文件没有明确要求两个范围必须完全一致。为确保在城乡建设中坚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严守保护和安全底线,如确需调整,要充分开展论证,不得随意缩小保护范围。
需要修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送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2022-11-02
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中的“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应当如何理解?是否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不同的要求?燃气行政执实践中可从那些方面判断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2022-10-17
答
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储存、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有明确严格的规定。
1.关于“燃气经营者”的燃气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的“第4章燃气厂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的“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和“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工艺、间距、消防配置、调压设施、自控仪表、防火等安全要求。
2.关于“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燃气用户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的“第6章燃具和用气设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 的“第10章燃气的应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通风、燃具设备、安装位置、附属设施、排烟、防火等安全要求。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