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多个法律罚款数额不同的情形,已作出了明确规定。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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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为能否继续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置?还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行处置?盼明示,谢谢!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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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尊敬的部委领导,3月21日已公布第六批中国传统古村落名录,想请问第五批中国传统古村落名录公示的村落是否享受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山镇岭上吴古村落为第五批公示认定村落,4年过去了,财政专项资金和挂牌工作均没有,现在古村落年久失修,若不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将直接面临倒塌和损毁。想请教咨询一下此事,望领导关注。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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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9年,中央财政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给予每村300万元的资金补助,共支持了4350个传统村落完善村内道路、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2019年以后不再支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传统村落挂牌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村函〔2020〕227号)要求,2020年12月底前所有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都要设置标志牌,该村已于2019年6月完成挂牌。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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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您们好!2022年8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想问一下,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具体指的是哪些情形?建筑企业是否可自行选择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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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要求,用人单位同意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依法签订用工书面协议。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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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属于小型公司,现只有房建、水利以及环保三级资质,所有资质均为三级,该资质已过期,发文自动顺延但没有,且无法自主申请资质延期,四库一平台上已无法查询到该证书,导致我司投标施工业务受阻,现阶段许多小型企业均有我司此情况,属于资质等级均为三级到期且无法自动顺延也无法申请延续的企业,我司该资质是否属于无故作废?我司够不到升二级资质的门槛,直接申请二级资质条件也非常苛刻,请问对于我司这种情况的三级企业,资质证书已过期且无法延期是否可以正常参与投标施工?还是我司资质因政策原因直接作废,从此退出该行业?请对三级小企业的过期问题予以回复,谢谢!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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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专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关于三级企业资质过期及延续问题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部门。2023-04-11
问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市场上电动汽车越来越多,许多单位比如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适应现实需要,在既有建筑内的地上、地下部分开始增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在既有建筑增设(改建)充电桩除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外,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续收,特别是零星单独改建的充电桩是否需要申报消防手续?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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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改建)充电桩,特别是零星单独改建充电桩,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