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21
1. 515号文规定适用于电站锅炉;2. 请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4.1.1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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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带过热器的A级锅炉母管检验问题
尊敬的总局领导:
市监特函【2018】515号文中要求电站锅炉母管随一台锅炉进行检验,那么对于带过热器的A级锅炉(不发电)的母管是否也应该执行515号呢?如果不需执行515号文,那么母管和主蒸汽管道应按照压力管道进行注册登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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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锅炉使用单位作业人员配备问题
请问全自动电发热蒸汽锅炉(C级)使用单位是不是也要配备至少一名锅炉操作人员和水处理人员。留言日期: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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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21
请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3规定执行。
问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疑问
查看总局最近留言,发现大家对起重机械指挥存在诸多疑问,总局的回复基本是“2019年总局3号公告、24号公告”很明确。然而个人认为仍有以下疑问:
1新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试大纲”(TSG Z6001-2019)列明了要求取证的范围,而总局回复中提到未在所列“范围”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需要指挥。
2按总局2020-08-11回复“总局2019年3号公告非常明确,起重机作业均需配备持证的起重机指挥人员。”而新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试大纲”提到“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020-08-18总局说“顾名思义,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即在地面上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而总局曾经的起重机械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680号)“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是指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的机械安装修理、电气安装修理人员和指挥、司机等操作人员。”指挥、修理、司机是“等”在“操作人员”之内的。我认为这是造成误解的原因
所以建议总局:
一:从文字上看当下“起重机械的指挥”相关要求相对“国质检特〔2013〕680号”有重大变化,请总局发文或者修改单改一下来明确。
二:少一些贵局留言回复中所谓的“顾名思义”“明确”,多来些监察人员、相对人、纪检人员、法院等等“明确”的解释和定义。
三:明确一些基本词汇的权威解释,拿文件发出来。例如“使用”“充装”“操作人员”。为什么这么说?因为锅炉供热了,看似“使用”,实际是调试,不算使用。社会进步了,“顾名思义”的解释在道义上可能行得通,但行政复议时基本就败了。别让我向哪个哪个部门寻求解释,因为总局都不解释,谁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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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21
依据总局2019年3号公告,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起重机械,而起重机械均需起重机指挥。很明确,请按照公告执行。
问
起重机资料盖章问题追问
情况说明:根据TSG Q7016-2016第十三条和TSG Q7015-2016第八条,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或者申请单位的公章。在实际检验过程中,制造单位为每一位代理商颁发了一枚印章(该印章没有备案,无法在各省印章查询网站查到),授以相应权限。施工单位均为制造单位,所有提供的资料均加盖代理商的印章,未加盖制造单位的公章。代理商未提供制造单位的授权书。事实上:私刻印章的现象偶有发生。针对某些制造单位,无法通过公章来判断代理商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电话咨询制造单位时,制造单位均认可该代理商的印章(注:只要该代理商在代理其产品)。同时本人认为电话回复内容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问题:针对此种情况,能否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加盖有其备案公章的授权书,以证明代理商印章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以及资料的真实性?或者所有提供的资料必须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若仅仅加盖制造单位为代理商颁发的印章,则认为该资料无效?
总局答复:请按照检规执行。
问题:能否理解为:所有提供的资料只要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若仅仅加盖制造单位为代理商颁发的印章,则认为该资料无效?留言日期: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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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21
请按照检规执行。否则,应提供你所述问题的依据。
问
特设变更登记投入使用日期如何确定?
您好:特种设备变更登记(如改造、移装、单位变更)时,投入使用日期应填写首次投入使用的日期还是改造、移装、单位变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日期?谢谢。留言日期: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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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21
投入使用日期应填写首次投入使用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