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11-10
1. 请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有关规定办理;2. 可以;3. 鳍片绕制不需要监检,所述敞口集箱与鳍片管焊接需要接受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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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特种设备安装要求
总局领导,您好:
关于锅炉安装事宜,想咨询几个问题:
1. 根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 安装、改造、修理“基本要求”表述的内容,‘‘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组)装锅炉,也可以修理本单位制造的锅炉‘’,那在施工前,办理告之过程是否凭“锅炉的制造许可证”即可?如果是的话,相关的资源条件如何进行确认?
2. 根据前面的一些留言,对于特种设备的现场安装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是否可以委托刚刚取得“锅炉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受理书的企业进行,是否可以部分内容的委托,比如涉及到地面组装的一些焊接工序?
3. 鳍片绕制过程需要监检吗?敞口集箱(仅管接头未焊接)与鳍片管焊接(图纸标记该焊口为工地焊口)是否属于现场安装监检范畴?(注:敞口集箱(仅管接头未焊接),在厂内制造,与审核图纸一致,出制造监检证书。)留言日期:2020-11-06
答
问
不许持证的遥控操作人员使用起重机械时需要配备持证的指挥人员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规定,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门坐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及相应指挥人员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而从事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桅杆式起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司机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这些不需要取证的作业人员操作起重机械时需要配备持证的指挥人员吗?留言日期:2020-11-09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11-09
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很明确,起重机械指挥人员需要取证。
问
起升高度限制器是否还需要申请型式试验合格证
我厂查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后,在该规则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目录中没有发现起升高度限制器,这是否说明起升高度限制器已经无需办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安装在行车上的起升高度限制器在有关部门查验时也无需再出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了?您的明确回复对我厂而言至关重要,这将成为我厂与行车生产单位精诚合作的基础,请尽快回复,谢谢!留言日期:2020-11-06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11-09
请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执行。
问
流动作业起重机械监管和认定
一、流动作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定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都需要到产权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但使用登记证上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实际中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都是其他单位,那使用登记证有什么意义?是不是应该叫产权登记证。产权单位是否需要每次到产权所在地变更使用单位?监管中处罚对象是按登记证还是按实际使用单位?
二、流动作业特种设备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七条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那首次安装在异地,产权单位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到异地检验还是可以向安装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定期检验报告出具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还是实际使用单位?对向产权所在地登记有没有关系?
三、流动作业起重机械认定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该起重机械在某一特定场所使用后,需要到使用注册登记地或使用注册登记地之外的区域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常见的有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那同一场所作业的电动单梁是否属于流动作业起重机械?
针对在产权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在监管平台不能录入,在监管上存在难度,望给予明确答复?留言日期:2020-11-06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11-09
1、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是指是指该起重机械在某一特定场所使用后,需要到使用登记地或使用登记地之外的区域转场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整机转场时无需拆卸直接运行到新的使用现场使用的起重机,如轮胎起重机等。一种是整机在转场前需要分拆,到了新的使用现场后需要重新进行组装的,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 2、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其使用登记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执行。 3、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其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分别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20年第26号),《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执行。 具体问题,请你与当地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机构商处。
问
液化气叉车上牌问题
尊敬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您好,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察规程》中对燃气叉车使用单位是否需进行气瓶使用登记无要求;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3.1(4)要求:“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根据《国市监特[2018]26号》文件要求:“燃气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装配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GB 17259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要求,可以不固定在车辆上进行充装,但应按照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开展定期检验。”
综上,按照我司的理解,一般燃气叉车使用单位都无气瓶充装资质,且气瓶的维修改造资质两年前就停办了。燃气叉车使用单位直接从燃气站(如华润燃气等)购买燃气并使用,此种情况燃气叉车使用单位应无需进行气瓶使用登记,应由燃气站进行使用登记,例如家用燃气的购买和使用,一般家庭肯定不需要气瓶使用登记。现当地特检院因燃气叉车使用单位未对气瓶进行使用登记不予检车。
请问总局领导:燃气叉车使用单位直接从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购买燃气并使用,是否需要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以上,烦请总局领导帮忙解答!谢谢!留言日期:2020-11-02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11-06
应由叉车产权单位办理叉车用气瓶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