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06
如果通过界定你所述产品在特种设备目录中,该产品应依据相应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纳入生产、使用、检验等监管。如果再具体的问题,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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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就已回复的问题进一步提问(请针对问题解答谢谢)
昨天有咨询“企业购买成品龙门吊是否需要办理哪类许可证件?具体还有哪些要求?”
想咨询购买后是否需要办理使用登记许可类证件?对操作人员及现在作业环境等情况是否有要求,盼回复谢谢
当时的回复是“请你对照《特种设备目录》及产品标准自行界定”,特根据指导对应去查询只是有种类划分的目录并没有证件办理指导 想了解如符合纳入监管的种类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是否可以线上办理 留言日期: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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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安全形势这么紧的情况下,花钱就能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这样的该怎么处理,请查清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王忠毅(37068419880318051X)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过程,要求处理结果。留言日期: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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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06
感谢您反映的情况,能否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我局提升调查效率。
问
流动作业起重机械有关问题的咨询
尊敬的领导,A市有一家公司到B市修建高速路,工期3年,该公司在施工现场建有一库房,库房里安装一台桥式起重机,请问该桥式起重机是否属于流动作业特种设备?该起重机械应该在产权地A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还是在B市办理?谢谢!留言日期:2021-04-02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02
在产权所在地使用登记。具体问题请与当地市场监管局沟通。
问
起重机加装远程控制系统
某码头的起重机加装了远程控制系统,具体如下:
中控室安装一套操作台,由司机操作,这一套操作台可控制三台起重机,起重机及部件位置靠摄像头传递给中控室的显示屏上。
在此之上有一个码头管理系统,现场哪台起重机需要动作,由管理系统向中控室的操作台发出信号,司机发出动作指令,也要通过码头管理系统,传递给相应的起重机。
综上,起重机已经融入整个码头生产线的一个环节,由码头管理系统控制其动作的可靠性在传统的基础上,多了一个码头管理系统这个环节,如果码头管理系统出错,起重机的运行有失控的风险。
请问:1、这几台设备还是否需要检验
2、如果检验,这个中间环节需不需要检验,怎么检验 留言日期:2021-04-02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02
需要检验。具体问题请与检验机构沟通处理。
问
关于双限位的问题
尊敬的总局领导:
贵局于3月9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16号,下简称“通知”),我处在拟定其中需要加装“双限位”的工作计划时存在以下问题,望回复予以明确:
1、多年来,我国起重机械行业一直遵循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如《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及其他相关产品标准(如GB14406、GB14405、JBT5663等)。上述标准中均对高度限位装置有统一要求,但除调运熔融金属用起重机械以外,均未要求其他起重机械设置双高度限位装置。可见,“通知”的下发与上述标准存在矛盾,执行时应以“通知”为准还是应以相关标准为准?
2、文中提到,应对新出厂的桥门式起重机械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如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器等任意两种。此处理解为:对于新出厂的桥门式起重机械需要加装两种不同类型的高度限位装置,是否正确?
3、在“通知”的“例外情况”中提到:“对于已经安装了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如齿轮、蜗轮蜗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等)的新出厂或再用桥式、门式起重机,不再要求设置‘’双限位‘’装置”。此处应明确定义,即需要对“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进行定义,由于“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装置均为“触发型”,且均由传动而导致触发,则上述“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是否可以定义为“传动式”?
4、对于“不再要求设置双限位”的起重机械(例外情况),是否仅针对于“齿轮式”和“蜗轮蜗杆传动式”?是否还有其他种类?若某种高度限位装置为“光电式”,则“光电式”是否属于不需要加装双限位的情况?
以上问题在“通知”的执行中非常重要,我处已咨询多地技术机构,但均无法达成一致,由于“通知”并非标委会或其他技术机构制定,在此存在的疑问仅能通过留言予以表达,望对以上问题中存在的疑问予以解答。留言日期:2021-03-31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01
按照通知要求执行。通知很明确,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指的是:齿轮式或蜗轮蜗杆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