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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塔式起重机
1.请问在建高速公路使用塔式起重机是否必须由使用地特检中心检测; 2.请问在A地建设高速公路使用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设备产权归属地在B地,那么使用登记证能否再A地办理; 3.在建高速公路使用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证件由住建部门发放,能否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使用。留言日期:2021-05-0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5-10 请依据《特种设备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以及起重机械相应检规处理。具体问题,请与当地市场监管局及住建部门沟通。
起重设备在原有形式上增加副钩,是否重新做型式试验
总局领导及专家 你们好! 现有问题特向你们咨询:我公司之前已取得了80t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目前在原型式的基础上生产制造了80/40t门式起重机,即增加了40吨副钩。 根据TSG Q7002-2019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1.4条款,“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主参数)超出型式试验覆盖范围的,应当做型式试验”。 我们的理解为: 新出厂的80t门式起重机与原来的型号相同,没有变化;其规格(主参数)为额定起重量(详见附件C),新制造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为80吨,与原来相同,也无变化。 所以,新制造的80/40t门式起重机,不需再做型式试验。 请总局领导及专家对我们理解内容给予指导,解释和回复。感谢!留言日期:2021-05-0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5-10 请你进一步查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第1.5条、3.1条,并按其执行。
判断塔式起重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非“两工地”塔式起重机判定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是根据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还是根据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来判定?还是两者只要有一项符合即可判定? 例如:非两工地一台塔式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35t·m,额定起重量为3t,起升高度超过2米,该起重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塔式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调整范围?留言日期:2021-05-0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5-08 请你从总局官网查看2014年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许可证事宜
我公司全称是大连辽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2021年2月4日更换生产许可证,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为A级(生产许可证附后)。现拟参与50吨防爆桥式起重机的投标,特请示总局我公司没有50t防爆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报告是否可以生产。 请给予明确为盼。留言日期:2021-05-0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5-08 可以的,同时请你们按照以下原则仔细予以核对核实: 首先应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中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子项目及相应许可级别的许可证(注:A级覆盖B级);其次,取证后,制造单位应当再对应取得的相应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并同时对应《特种设备目录》中相应类别的产品品种,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中第1.4 条、第1.5条、第3.1条等规则中规定的各条款进行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如此即可。
检验检测机构如何落实“关于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
总局领导好,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要求逐一查验视频或照片等见证材料。其中对未落实本次专项排查治理要求的,按照TSG T7001—2009附件A第1.4(2)项的要求,对维保单位的自行检查记录或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待维保单位整改后,方可实施复检。对于已实施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电梯,承担电梯检验、检测的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目前对于已经实施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按照56号文的检验和检测报告格式,都没有对应TSG T7001—2009附件A第1.4(2)项的项目,请问总局领导,自2021年10月起,如果检验检测中发现未按通知要求进行的: 1.对于改造和重大修理,是否可以以TSG T7001—2009附件A第1.4(2)项不合格而给出不合格的结论? 2.按照56号文,承担电梯检验、检测的单位如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留言日期:2021-05-0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5-08 一是对于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相应检验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已明确,检验的项目包括附件A第1.4项。二是对于已实施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电梯,如未落实本次专项排查治理要求的,由承担电梯检测或检验的机构在相应《检测情况告知书》或《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上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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