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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特种设备出厂合格证资料缺失无法办理过户的问题
背景: 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设备过户(变更使用单位)时,经常有使用单位存在出厂合格证丢失的问题。关于此问题,总局在2016年回复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函中提到: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但在实际办理中,使用单位往往因为年代久远而找不到原制造单位。在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制造单位补齐合格证等资料时,其他制造单位的答复往往是无法补办,因为不是原制造单位,无相关数据参数且害怕有相关的法律风险等原因无法补办。 因此现向总局提问: 如遇到使用单位无法提供合格证,原制造单位因年代久远已不存在且有资质的制造单位不愿意出具合格证的情形时,过户手续应当怎么办理?可有其他途径的解决方法? 留言日期:2022-05-2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6-01 特种设备事关生命财产安全,无法按要求补齐资料的,不能办理使用登记。建议您购买资料齐全,设备状态好的特种设备。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总局领导好, 请问:在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假如上份检验报告仍在检验有效期内,在其他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重新做检验才能办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变更?能不能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比如一台设备2012年4月投用,设计使用年限10年,应该在2022年4月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检验机构在2021年4月对该设备出具的定检报告下次检验有效期为2024年4月。在2022年5月办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变更时,能否用有效期内的报告办理变更?还是说需要重新出具一份新的检验报告才能办理?) 留言日期:2022-05-2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6-01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2.14的规定,达到特种设备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分包问题咨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您好。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被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并未有明确规定,所以想咨询了解一下原监督监察规定中“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是否已被废止,即转包、分包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是否合法,谢谢。 留言日期:2022-05-30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6-01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监督检查办法和监督检查规则的关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已发布并将于7.1施行,但未提及监督检查规则是否作废,请问:这两个文件是同时执行吗? 留言日期:2022-05-30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6-01 您好,《办法》将于7.1实施,在此之前《监督检查规则》并未废止,请您关注总局网站,相关内容将会在此更新。
关于团体标准的执行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近期,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和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颁布了《在役聚乙烯燃气管道检验与评价》等团体标准,这些标准在安全技术规范中未做引用,那么,作为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是否可以不执行这些团体标准? 留言日期:2022-05-20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5-27 根据《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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