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0-31
回复:没有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不能进行压力管道设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41号公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要求取得相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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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压力管道设计
总局领导好:
咨询一下压力管道设计问题,有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A(母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没有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另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B是A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中无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有压力管道设计资格。问题:1、由设计单位A设计的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加盖设计单位B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章”是否可以?2、如果可以,该设计文件是否有效?谢谢
留言日期: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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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铸造一体式流量计是否需要制造许可和监督检验
1、一种形式是流量计壳体为铸造一体式,上部的流量测量装置接管通过法兰与流量计壳体连接,请问总局该流量计是否需要制造许可,是否需要监督检验。
2、另一种形式的流量计整体为铸造一体式,上部的流量测量装置与壳体连接(非法兰和焊接连接)请问总局该流量计是否需要制造许可,是否需要监督检验。
留言日期: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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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0-31
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明确了元件组合装置的定义范围、典型产品以及需要取得制造许可的产品范围。元件组合装置中的流量计(壳体)需要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并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进行制造监督检验。锅炉范围内管道上使用的流量计(壳体)应按锅炉的相关要求执行。
问
关于无缝管型式试验的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
1、请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已开始实施生效,《通知》中第三款第12条规定“压力管道元件中的无缝钢管未通过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证书的,不得出厂”,请问是所有规格的无缝钢管都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还是继续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06中规定的大口径(大于等于DN200)无缝钢管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
2、如果无缝钢管质量证明文件产品标准为ASTM,钢管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证书的产品标准为GB/T9711,请问这样的型式试验证书可以吗。
留言日期: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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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0-31
回复:1.压力管道元件范围内的无缝钢管都应进行型式试验。2.不可以。
问
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件
尊敬的总局领导:
TSG21-2016《固容规》4.2.2.2(1)规定:“产品焊接试件应当在筒节纵向焊缝的延长部位与筒节同时施焊(球形容器与锻焊容器除外)”。有以下两个疑问请领导明示:
1、某设备按规定需制作产品试件,但筒节焊缝与封头拼缝的焊接工艺有区别(封头进行正火热处理,随后设备焊接完成整体进行退火热处理),除筒节制作焊接试件外,是否要求封头也制作焊接试板(封头已按要求制作了母材热处理试板);
2、某设备介质特性为高度危害,但内径规格较小,筒体采用无缝钢管(φ219,S30408),封头无拼缝,封头与筒体焊接连接,设计文件未要求制作产品焊接试件。可否?是否应当制作鉴证环?
留言日期: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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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0-31
回复:请按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执行。
问
压力容器成品改造后是否需要重新出具监检证书的咨询
某容器制造单位2018年生产完成一台低温液化天然气储罐,并于当年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该产品因销售原因一直未出厂。2022年上半年有新客户,制造单位应新客户介质储存需要,依据设计文件书面变更通知,将液化天然气改为液氧、液氩、液氮,设计温度由原-162℃改为-196℃,并对该产品真空度复测符合要求。产品出厂后,客户办理使用登记时,因《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中产品名称与容器变更后的名称不一致不预办理,要求我院重新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对此我们进行了讨论,意见如下:
1、认为产品已于2018年成品并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现在根据新用户要求改变介质属于改造。依据设计变更文件,不需要耐压试验,该产品也不存在热处理,依据TSG 21第6.1.2.1(1)条,不需要监督检验。因此,不存在重新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依据。
2、上述改造,制造单位依据TSG 21第5.1(3)条出具改造质量证明资料,随原制造资料一并交付用户。
3、至于产品名称,可改可不改。如果改变名称,做好改变后的产品数据表与原产品数据表做好一致性对应就可以。
4、用户持原制造资料、改造资料,依据TSG 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4条和3.8.1条,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请问:上述意见是否正确,敬请回复。谢谢!
留言日期: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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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0-31
回复:请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