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1-09
回复:包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的设备系统,可以由持有系统设备中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系统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中关于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或者由持有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系统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中关于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或者由持有系统设备中相应级别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该设备系统的安装施工现场组装,系统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相应要求进行安装监检。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使用登记按《质检特函〔2016〕46号》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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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撬装许可咨
尊敬领导:
再次请教一下,请问:如果撬装设备里,有Ⅱ类压力容器,由专业压力容器厂家提供。但是管道不是压力管道。那么,仅具有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的企业能将设备和管道组装成撬吗?
留言日期:2023-01-04
答
问
电厂电除尘气力输灰仓泵属于压力容器吗?
电厂电除尘气力输灰仓泵属于压力容器吗?是否要登记注册?
留言日期:2022-12-08
电厂电除尘气力输灰仓泵属于压力容器吗?是否要登记注册?
我厂四台机组分别是600MW(2005年投产)和1000MW(2017年投产)各两台电除尘仓泵情况如下:
1、仓泵与中间仓的相连并与大气相通;
2、输送物料为粉煤灰;
3、输送时,有时在管道阻塞情况压力可能大于0.1MPa。
请查阅《特种设备目录》压力容器定义判断,若属于压力容器请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根据定义:
(1)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上述第三条不符合此条款)
(2)介持为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大于竽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上述第二条也与此款不符合,它里是男友体粉煤灰)
(3)要密闭设备(上述第第一条和此款不符合,是与大气相通)
因此我们认为不是压力容器,请问领导是否正确
留言日期:2023-01-04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1-09
回复:请按《特种设备目录》压力容器定义判断。
问
技术规范执行过程中存在疑惑
尊敬的领导: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一次修订中6.3装卸用管规定:“(5)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用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用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装卸用管的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装卸用管制造单位需注明软管的设计使用寿命;”“(6)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用管必须每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装卸用管公称压力的1.5倍,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中C3.4.2规定:“(5)充装冷冻液化气体的装卸用管以及紧固件的材料,应当满足低温性能要求,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按照TSG 07-2019的要求,目前液化石油气卸车用管为专用的流体装卸臂(鹤管),使用过程中检查人员要求按照TSG R0005-2011第6条规定进行压力试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疑惑还望专家予以解答:
TSG R0005-2011第6条规定中的“装卸用管”是不是专指装卸软管?流体装卸臂作为专用设备,有设计压力并无公称压力,若按照设计压力的1.5倍设计压力进行液压试验,属于强度试验存在一定的风险,需不需要进行每年一次的耐压试验?
留言日期:2023-01-04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1-09
回复:《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6.3已明确“装卸用管”的相应要求。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注三,鹤管属于元件组合装置中的工厂化预制管段。
问
回收废气用气瓶需要登记吗?和固定式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测日期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近期在工作中遇到两个问题请领导指导:
1.我市有一个检测机构购买了两个气瓶,用于该机构平时检测回收废气(回收CNG气体)使用,请问这两个气瓶需要按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吗?
2.固定式压力容器(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目前存在一种情况,企业作虚假承诺,比如:一台固定式压力容器真实情况为,制造日期18年1月,在外省已于18年5月已开始投入使用,2022年12月移装到我市,但企业提交申请时,向我们承诺该设备于2022年12月首次投入使用,之前从未使用,一般给出的原因都是,设备购买了,放在仓库一直未用,最近有项目了才开始使用,这种情况就会出现该设备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避开本应该进行的定期检测,同时登记机关按照企业虚假承诺为该设备办理使用登记,并且出具使用标志,更增加了设备安全使用的风险,目前这种情况还是存在普通性,所以向总局领导汇报这个情况,能否像《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中9.3定期检验周期,对车用气瓶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起计算,但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定期检验周期。应该给固定式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日期也制定一个界限,比如制造日期与投用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定期检验周期。
为避免误定首次定检日期,登记机关应该怎么避免这种情况呢?
请总局领导指导,谢谢。
留言日期:2023-01-05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1-09
回复:1.请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要求执行。2.一般从实际投用日期算。
问
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标注
1.根据2019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设计许可纳入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分析设计除外),并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
2.但市监特设〔2019〕32号规定,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无需注明。
3.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规定,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含分析设计),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实际设计范围。
4.根据市监特设发〔2022〕17号文,市监特设〔2019〕32号废止,但未对证书备注予以明确。
问题:
1.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之间发放的生产许可证如未标注设计范围,即该单位具备自制产品的设计资质?
2.2022年6月1日后发放的许可证,如未标注设计范围,即该单位不具备自制产品的设计资质?
留言日期:2023-01-05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1-09
回复: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1已明确“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设计许可纳入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分析设计除外),并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已明确“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含分析设计),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实际设计范围。无设计能力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分包至持有相应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