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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左手大拇指自关节以上部位缺失能否报考叉车?
领导好!申请人经医院体检,左手大拇指自关节以上部位缺失,其他肢体正常,躯干和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申请人自诉手指很灵活,不影响日常操作。根据作业人员考规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试大纲的要求:申请人需四肢健全。请问左手拇指部分缺失这种情况能否报考叉车证? 留言日期:2023-04-07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1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附录M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试大纲规定申请人应四肢健全,身体无运动功能障碍。
进口叉车首次检验
总局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进口叉车首次检验的问题,如下: 某单位买了一天国外厂家2016年生产的前移式叉车,其合格证数据表等资料都为中文版(貌似是该厂家在我国境内的销售公司所出),无英文原版。请问,进口叉车的出厂资料必须由原厂出具吗?(TSG81-2022 3.4项规定——相关资料文件应为中文形式) 其型式试验证书的出具时间在2017年以前,市监特设发[2022]87号 规定——旧版规程出具的型式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23.12.1。请问,2017年以前出具的型式证书现在可否使用? 留言日期:2023-04-12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12 您好,场车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必须由车辆的生产单位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和产品合格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型式试验证书由型式试验机构出具,按照旧版规程出具的型式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 1日。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
领导好! 近日,相关职能部门带专家对我司检查过程中提出“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张贴特种设备登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并张贴登记标志于显著位置;根据TSG08-2017,特种设备登记标志与检测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请问我部在张贴使用标志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张贴特种设登记证?有何法规依据? 留言日期:2023-04-0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11 您好,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具体问题请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处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执行时效问题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进行了修订,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据该规程第4.2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本次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我单位一台叉车,已于2022年1月19日进行定期检测合格,按原规程应当于2023年1月18日定期检测。可否按新规程到2024年1月18日进行定期检测? 留言日期:2023-04-0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11 新规程施行后,仍应按检验报告上写明的下次检验日期进行检验,检验日期不顺延,2022年12月1日起,出具检报告时检验周期按2年计算。
此电动液压堆高车算不算特种设备
宁波冠牛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此型号电动液压堆高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无法自行界定,望给出界定意见,谢谢! 设备规格型号: 额定载重:1500KG 最大起升:3000mm 额定载荷中心:400mm 长度:1685mm 高度:2070mm 宽度:900mm 产品型号:DYC15-30 出厂编号:13H01093 生产日期:2013年9月16日 留言日期:2023-04-0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4-11 您好,车辆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请按《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条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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