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06
您好,请以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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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叉车载人事故如何认定
领导您好,如果叉车司机违章操作,以叉车作为载人平台进行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因重心不稳,从叉车的货叉上坠落,这样的事故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谢谢!
留言日期: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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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叉车制造许可证
您好,请问叉车的制造日期是老的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但是叉车的合格证签发日期是在新的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内,这种情况合格证上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应该是新证的还是老证的?
留言日期: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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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06
以合格证签发时实际持有的许可证为准。
问
厂车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配备问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第135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但是我厂只有一辆叉车,叉车数量极少,是否要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该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是专职类还是兼职类?是否有其他的替代方法?
对于使用叉车量少的单位(叉车只有1或2台)是否还要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这对于小本单位的管理成本会增大,是否有其他的替代方案?
留言日期: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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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06
您好,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相关人员持证要求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问
叉车(托盘堆垛车)充电时功能限制的解读咨询
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检院的领导,
你们好!
有个问题反馈咨询下:叉车(托盘堆垛车)有内置车载充电器,是满足“充电时不能行走”功能限制的,而现在个别地方上牌和年检时要求叉车(托盘堆垛车)充电时不能行走,同时也要不能升降。新规TSG 81-2022的具体原文2.5.6.1(5)和C2.14(5)条款:“动力源为蓄电池的叉车充电时,应当保证电源与车辆控制电路分离,车辆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行驶;”这是完整的一句话,我们的解读是满足要求”充电时不能行走“。目前全国多地都是这么解读的,上牌和年检暂且没有问题的。我们也查询了下其他的相关标准,也是满足”充电时不能行走“即可。麻烦领导们看这个怎么解读,盼复,谢谢?!
留言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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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06
满足“车辆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行驶”的要求即可。
问
叉车出厂配了侧移器
叉车,原车额定载重量是2000kg,出厂的时候配了侧移器,标准载荷中心距、最大起升高度情况下额定起重量变为1900kg了,合格证数据表和铭牌还是写的2000kg,载荷曲线图上标注1900kg,这样可以么?需不需要将合格证数据表和铭牌上额定起重量改为1900kg。
留言日期: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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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7-06
随机文件上的信息应与车辆实际情况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