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2631321

互动问答

规范性指导文件
老师,您好,我记得咱省发了一份规范性指导文件,里面有检出限小于排放限值的十分之一的这一说法,可否把这份文件给我发一份啊(扫描件也可以),上网查了好久,实在查不到,让您费心了,谢谢 提交时间: 2020-08-01 10:24:27
回复日期: 2020-08-04 13:33 内容回复: 该检出限的要求见国家企业用地地调查2020年第二期答疑材料,第7页第5条。5.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检出限是否必须低于 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 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十分之一? 答:原则上本次企业用地调查选用的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检出限应低于 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十分之一。实验室在进行方法确认时,实验室方法检出限应小于或 等于分析测试方法标准规定的检出限。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运输企业为节省成本使用不合格柴油是否有处罚法律依据
你好!目前有部分运输企业为节省成本使用不合格柴油,对大气环境产生了较大影响,请问一下江苏省是否制定运输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料的处罚罚则,如有请提供一下是哪部法律法规,谢谢!例如:北京市有相应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提交时间: 2020-07-22 20:24:36
回复日期: 2020-07-30 17:23 内容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车用燃油不符合本行政区域执行的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涉及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相关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
关于在线监测数据超标作为处罚依据的咨询
现在很多企业都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偶尔会有数据超标,环保局检查时是按日数据超标才能处罚还是小时数据超标就可以处罚。 提交时间: 2020-07-23 16:26:40
回复日期: 2020-07-27 15:42 内容回复: 陈先生您好! 目前我省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执法依据的相关文件正在制定中,预计下半年将会出台,文件中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处罚会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出台的污水、废气综合排放标准,废气排放以小时数据、污水排放以日均值数据是否超标判定。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支持!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咨询
项目一:项目从事内容为收集一般工业固废废布头、泡沫、玻璃钢、海绵、包装类、废金属等,经暂存、破碎(部分)、分拣后,有利用价值的(废金属、铁制包装类等)外售资源化利用,无利用价值的打包委外填埋或者焚烧处置,该项目是否可以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三十四、环境治理业”中第101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中的其他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都不属于名录所列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项目二:项目从事内容仅为收集、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泥,不做任何处理,最终由收集方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处置污泥,该项目是否可以对照“三十四、环境治理业”中第101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中的其他类,编制报告表?还是都不属于名录所列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提交时间: 2020-07-21 08:43:50
回复日期: 2020-07-27 14:06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项目一建议按“1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编制报告表;项目二建议按“180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编制登记表。
关于危险废物超过50%-120%项目是否可以纳入验收
近期接到一个验收项目,通过危险废物统计发现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量超过环评量的50%-120%,是否可以根据苏环办[2015]256号文,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提交时间: 2020-07-20 14:48:54
回复日期: 2020-07-24 16:55 内容回复: 苏环办[2015]256号文件明确,由于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调整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因此建议对该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进行详细核实,如果涉及工艺调整导致废活性炭量增加的,应当属于重大变动。反之,如果不涉及工艺调整,主要因为环评文件估算量有误差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变动分析》进行必要的说明,可以纳入验收管理。
目前在第94页, 共有187页, 共有931条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9293949596 下一页 最后一页 跳转到
一站式一体化EHS专业服务平台

咨询业务联系人: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bofety@163.com

安全专家咨询: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decy@bofety.com

商城联系人:姜工  18013477896

邮箱:jiangting@bofety.com

网站地图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24 苏州博富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3284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