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2631321

互动问答

关于申请环保贷被退回的咨询
南通天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省环保贷项目库申请200万元环保贷。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桶的清洗,回收利用。本次申请200万元环保贷,针对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企业主营业务为废旧包装桶的回收、利用。此次因接到新订单,受客户委托清洗化学废旧包装桶,主要客户有“江苏德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宇之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实现以上订单,申请环保贷款。目前该申请被退回,退回原因是:非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请问,这句话何解?是不符合环保贷的申请要求,还是我需要修改申请说明内容后重新提交? 提交时间: 2020-08-19 15:54:04
回复日期: 2020-08-20 11:27 内容回复: 贵司来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设立“环保贷”优惠贷款,主要是用于省内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环保产业发展等各类环境保护项目。“环保贷”按贷款类型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为保证“环保贷”不被挪作他用,在该项优惠政策设立之初,即确定以“项目贷款”为主要支持形式,凡是符合“环保贷”支持范围和要求的各类环境保护项目均可申请,贷款用途只能用于所申请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流动资金贷款”作为“项目贷款”的补充,主要用于支持污水处理厂、危废填埋场等以环境污染治理为专门业务的污染防治企业。因此,建议贵司以“项目贷款”形式申请“环保贷”,明确贷款资金用途为“废旧包装桶的回收、利用”。
应急预案问题
只要企业产生并且贮存危废就做环境应急预案吗?跟企业规模有没有关系,跟企业产生多少危废有没有关系?产生小的,量化到多少不用做应急预案? 提交时间: 2020-08-17 16:23:46
回复日期: 2020-08-18 10:26 内容回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版)第六十二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请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地方环保标准
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哪里可以下载江苏省地方环保标准,应该有一个集中的页面,方便需要的人员下载,应用。谢谢! 提交时间: 2020-08-11 19:57:00
回复日期: 2020-08-12 10:18 内容回复: 请至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在信息公开目录下的法规标准栏目中查询。
关于居民楼内电梯噪声监测
尊敬的领导:我是一名第三方环境检测员,当地某小区开发商接到住户投诉,居民楼中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噪声对住户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由此,开发商委托我们进行检测。我方的检测依据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标准用的是客户提供的《住宅设计规范》,电梯运行周期掐表计约为55秒,我设定的检测时长为1min,检测结果为达标。现在住户认为我方检测时长和评价标准均有问题,我给对方的解释为:一、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电梯运行具有周期性(约为55秒),因此扣除可能出现的客观因素例如电梯中人为按键时间和面板反应时间,所以我觉得检测时长设为1min是符合标准的。二、根据《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中:《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都是根据《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所以评价标准用的是开发商提供的《住宅设计规范》。我想问的是:一、检测时长是否有问题。二、《住宅设计规范》中没有倍频带声压级的评价标准,但现行的环保标准又都不适用。所以客户提供的《住宅设计规范》可否作为评价标准?望回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0-12-25 15:56:54
回复日期: 2020-12-30 16:21 内容回复: 根据《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8号文,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噪声法》暂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测量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的监测依据和评价标准,建议参考复函中的要求,通过上述公用设施所有权人与住宅居民进行协商或调解等方式确定。
关于苏环办﹝2015﹞256号有效性的咨询
目前,国家发布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2020年688号),原《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是否依然有效,环保竣工验收阶段是否仍需要对照进行分析? 提交时间: 2020-12-25 11:52:47
回复日期: 2020-12-29 08:57 内容回复: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尚未废止。
目前在第89页, 共有187页, 共有931条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8788899091 下一页 最后一页 跳转到
一站式一体化EHS专业服务平台

咨询业务联系人: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bofety@163.com

安全专家咨询: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decy@bofety.com

商城联系人:姜工  18013477896

邮箱:jiangting@bofety.com

网站地图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24 苏州博富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3284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