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2-07-12 16:15
内容回复:
关于咨询安装什么样的
VOCs在线监控设施问题的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留言,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根据您的留言,您公司有三个VOCs废气排放口,属橡胶制品行业,设计小时排气量在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排放口应当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设计小时排气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排放口可暂不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关于VOCs监测仪器方法:固定源VOCs的表征,不同标准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以非甲烷总烃为主,也有部分标准以苯系物为主。根据您的表述,应当是以非甲烷总烃来表征VOCs,在选择VOCs自动监测设备时,应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3944-2020)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的要求,选用FID方法的监测设备。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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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安装什么样的VOCs在线监控设施的疑问
省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我公司为一家生产橡胶制品的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显示我公司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我公司也是重点排污单位,共有3个废气排口,其中1个废气排口废气排放量大于3万立方/小时。根据要求我们应该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施,但遇到了一些问题。1、我公司应该如何选择VOCs在线监控设施。排污许可证显示自行监测的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浓度限值为10mg/m3。我们是否可以安装测TVOCS的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还是要按照测非甲烷总烃的?要是安装非甲烷总烃的话,监测因子和我们排污许可证不一致。2、我公司是重点排污单位,3个排口,但只有1个大于3万立方。是否可以只在大于3万立方的排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其他排口不装。
提交时间: 2022-07-07 16:40:11
答
问
生态管控区域是否等同于生态保护红线
污水处理厂输水管线项目,管线要跨越、占用(地下埋管)清水通道维护区,该清水通道维护区属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中划定的生态空间管控区,但不属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中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根究最新的生态导则,涉及生态红线时,评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但对于在江苏,生态管控区域与生态红线是否等同管理,视作生态红线区域并作相应的要求。
提交时间: 2022-07-05 10:47:59
答
回复日期: 2022-07-05 18:10
内容回复:
您好,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级规划,生态空间管控区是省级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应按照相应规划和管理办法执行。
问
关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问题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项目规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为重大变动。请问此处中的“生产能力”是指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还是实际生产能力?是项目验收时的实际产量可以较环评设计能力增大30%以内?还是项目生产设备可以相应增加控制在30%内,从而实际的设计能力可以较环评设计能力增大30%以内?
提交时间: 2022-07-01 10:31:37
答
回复日期: 2022-07-05 15:51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生产能力是指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2、生产能力增大30%以内是指发生变动后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增加量较原环评设计能力小于30%。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问
关于废水总氮因子在线监测设备最大量程的问题
目前园区的接管标准是70mg/L,按照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中5.1.1条款,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 2~3 倍。企业实际购买的在线最大量程为100mg/L,但企业实际排放浓度在40mg/L,是否可以不用更换在线设备,在线设备才刚买几个月,哈希的最新款产品,确保达标排放即可。
提交时间: 2022-04-27 09:40:56
答
回复日期: 2022-04-28 19:19
内容回复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5.1.1条要求,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其主要目的是能够监控到超标废水,并能准确测定。根据您的留言,您公司废水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总氮接管标准为70mg/L,实际排放浓度约40mg/L,新购置安装的在线监测仪器量程为100mg/L,量程上限为实际水样浓度的2-3倍、接管标准的1.5倍,虽然不满足HJ 355-2019中5.1.1要求,但是废水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将得到深化处理,且现有在线监测仪能监控并准确测定接管标准1.5倍以下的超标废水,可以不用更新。请您公司加强废水排放管理和预处理,确保达到接管标准,严禁废水总氮浓度超过仪器量程。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52。
问
V类放射源退役相关问题。
您好,我司有一位V类放射源68Ge想要退役到国外。我司曾与航司和危险品拼箱公司进行过确认,需要我司提供MSDS(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危险等级确认。据我个人了解,MSDS只针对化学用品,我也曾咨询过,废弃放射源不属于化学用品,不需要MSDS。我想咨询的是,68Ge在国内上货机或轮渡运到国外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提交时间: 2022-04-22 12:59:01
答
回复日期: 2022-04-26 18:04
内容回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供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证明材料,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