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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活性炭是否必须安装降温措施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中6.5.4规定,装置内的温度应低于83℃,超过温度时应能自动报警并启动降温装置。我们的有机废气温度为常温,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端直接连接排气筒排放,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必须要按照规范中的要求来安装报警及降温装置,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7-25 14:22:56
回复日期: 2022-07-26 17:26 内容回复: 您好,要按照规范中的要求来安装报警及降温装置。
环境监测机构名录
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江苏省有环境监测机构的名录吗,如果有在哪里可以查到 提交时间: 2022-09-29 13:29:47
回复日期 :2022-10-10 11:10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会商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名单可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平台(苏检通)”查询,网址:http://www.sujt.org.cn/#/Home/HomePage,通过“查询中心”栏目进行查询。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关于企业分立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办理事宜
我地一企业证照及各项审批手续均齐全,拥有两条正常的生产线。因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拟利用其中一条生产线成立一个新的公司,不新增生产设备、设施等,如果行政审批局对项目建设性质按照“其他”来备案(固定资产投资监管平台中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其他等建设性质,该项目实际又不是新改扩建),那么两个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备案确定的建设性质,分别重新编制环评并完成审批来规范手续? 提交时间: 2022-09-23 12:37:09
回复日期: 2022-09-29 18:40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环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是针对建设项目的,仅变更项目实施的企业名称或法人,则生态环境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无需重新办理环评,但两个公司应分别申报排污许可证,加强日常管理。
关于VOC废气入锅炉焚烧后烟气在线监测的问题
我公司将生产废水进汽提塔处理的尾气(主要为醇类、醛类)送入我公司生产配套的导热油锅炉焚烧处理,尾气的设计风量为15m3/H,导热油锅炉的风量为45000m3/H。导热油锅炉的运行时间能保证生产废水处理的需求。环评中该排气筒评估不涉及VOC排放,我公司认为该排气筒的风量虽然大于40000m3/H,但是汽提尾气废气量过小,不属于VOCS重点管控排口,不需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提交时间: 2022-09-27 08:22:32
回复日期 :2022-09-29 17:15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根据您的留言,贵公司环评中该排气筒评估不涉及VOC排放。经进一步沟通,贵公司委托第三方对该排口开展检测并未检出VOC浓度,废气小时排放量虽然大于3万立方米,但人工监测浓度为0。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八条第二款“监测因子排放浓度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排污单位可以暂不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如果检测浓度低于VOCs在线检测仪器的最低检出限,可以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请您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保存检测报告备查。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关于CEMS在线监测设备颗粒物监测仪
专家、领导你好: 我是一家江苏省本地一家环保技术服务公司,主要从事污染源CEMS、VOCs现场运维工作; 我们目前现场运营维护中,有个企业,现在安装的一台颗粒物监测仪,品牌是安荣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 LSS2004型;监测方法是采用的是激光后向散射法;现场监测平台上配备的是一台鼓风机(无锡益达XGB-8型),进行镜片吹扫; 想咨询一下领导、专家,这种后散颗粒物监测仪配备的吹扫风机,会把空气带入烟囱中,是否存在空气稀释问题,这边现场应该如何整改较为妥当;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9-18 18:31:59
回复日期 :2022-09-22 15:27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会商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7.1.2具体要求”,CEMS的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道和烟道负压区域,确保采集样品的代表性,颗粒物CEMS安装在其他气体污染物CEMS的下游处,需保持一定距离。同时正常镜片吹扫用气量很小。若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安装操作,几乎不存在空气稀释的问题。请对照(HJ-75 2017)标准检查现场安装情况,对不符合规范的地方进行相应整改。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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