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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请问海苔二次加工属于水产品加工还是属于食品加工呢?
请问海苔二次加工(烘烤、炒制)属于水产品加工还是属于食品加工行业呢?需要做环境影响登记表还是报告表呢? 提交时间: 2018-06-28 18:36:12
回复日期: 2018-07-10 15:51 内容回复: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海苔加工应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中的“水产品加工”。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做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可做环境影响登记表。本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关于排污许可证变更
领导您好: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是位于苏州地区的一家造纸企业,目前厂区共有的三期项目均是2015年之前由省厅及环保部审批,原项目批文废水中均未批N、P排放量,现厂区共有3条生产线,单位产吨排水量均小于标准规定的基准排水量。2017在向新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申请排污量时,因我公司工作失误未将原当地环保局核发给我们的排污许可许证进行提交,因此新的核发单位仅以我单位实际排水量和以前项目验收时的监测浓度核发了N、P排放量,该量折算到排放浓度后比当地地表水浓度限值还小,无法保证厂区废水生化系统正常运行。对此我公司可否根据2018年新颁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重新向发证机关提交原当地环保局合法分解给我单位的N、P量,在满足排放标准和第17条规定的前提下,仅以满足厂区废水系统正常运行需要,向发证机关提出就N、P排放量增加的变更申请。特此咨询。 提交时间: 2018-06-27 11:19:02
回复日期: 2018-07-06 18:39 内容回复: 根据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国家版排污许可证中的许可排放量可以按照原有(省级)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你公司之前因工作失误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导致许可排放量不符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的权利,你公司可以向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许可证核发机关应依法进行审核变更。关于许可排放量的计算,只要满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有依据,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如果许可排放量经折算后排放浓度低于地表水浓度,说明许可排放量核算时可能存在误差,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更正,确保在满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符合实际情况。
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中喷涂水性漆废水是否需要上在线
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中,废水总排口监测点位分类有以下几类:10吨油性漆以上、10吨油性漆以下、无喷涂三种类型;现有一家企业采用水性漆,喷涂量5t,喷漆环节无废水产生,但整体工艺中有水洗废水、脱脂废水产生,请问总排口是否需要安装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等在线监测,盼复。2024-07-23
你好,企业为涉及涂装工序的汽车制造业,其废水排放口最低监测频次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 1086-2020)表1确定。若根据江苏省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企业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则生产废水总排口需安装在线监测,否则无需安装。存在其他情形或要求的,从其规定。
梭氏燃气炉折算问题
老师:您好!检测梭氏燃气炉废气排放口,测得含氧量为20.9%,执行标准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728-2020),排放浓度是否需要折算?2024-07-19
您好,需要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728-2020)相关要求进行折算。
噪声最大值评价
厂界噪声昼间需要评价最大值么?GB12348标准里最后6.2需要用max评价代表昼间夜间都需要么?4.1.2和4.1.3给了夜间频发噪声和偶发噪声限值,没有给白天的,有没有标准明确给出昼间不需要最大值评价的,谢谢?2024-07-17
 您好!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规定了厂界环境噪声的排放限值以及夜间频发、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限值要求;标准GB12348未对昼间频发、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限值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居民如遇相关噪声污染等影响居住、睡眠环境,可以积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共建和谐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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