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19-04-29 10:59
内容回复:
危险废物移入我省需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清单及办理流程可登陆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http://218.94.78.90:8080/)、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查询。咨询电话:025-8366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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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外省危废的进入正常审批吗
我想了解下现在外省的危废进入江苏省能正常审批吗?
提交时间: 2019-04-15 2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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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苏环办[2015]256号文的适用范围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在昆山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职业环保人,请教一下苏环办[2015]256号文是否适用于已经完成了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如果企业已经完成环保验收,但设备和工艺有小的调整,但参照苏环办[2015]256号文的10条情况,不属于重大变动,该类情况如何做好企业环境管理工作,谢谢!
提交时间 :2019-04-16 09:24:30
答
回复日期: 2019-04-23 19:35
内容回复: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规定,“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可以理解为不适用于已经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若企业已经完成环保验收,但设备和工艺有调整,则应该对照《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权属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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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尊敬的省厅领导:《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文件中规定:“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请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如何理解,是指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还是指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该文件的附件2《江苏省危化品码头整合措施及建设运行标准》规定:“严控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请问现有危化品码头(手续齐全的)能否扩建或技改?能否新建一般化学品码头?
提交时间: 2019-04-09 14:38:22
答
回复日期: 2019-04-19 09:50
内容回复:
4月16日已通过电话沟通,当事人对回复表示同意。
问
政策咨询
尊敬的厅领导: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拟增加货种,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年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文件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请问:这里的“等”是否包括黄沙、石子?是否可以增加黄沙、石子货种?2、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长江(潮汐河流)水源水一级保护区设定为取水口上下游各1000米(老《规范》设定为取水口上下游各500米),而目前设区市政府并未对此进行重新划定,请问我们在项目审批时如何把握?
提交时间: 2019-04-09 14: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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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19-04-19 09:49
内容回复:
4月16日已通过电话沟通,当事人对回复表示同意。
问
请教项目涉及生态红线的问题
我司今年计划开展一新项目,现在正在准备环评。该项目为天然气管道项目,管道全长4800米,从中石油西气东输龙池分输站接出,最终敷设至兰精(南京)纤维有限公司围墙外1m。本项目管道共涉及两处生态红线,分别为省级生态红线“城市生态公益林”和南京市生态红线“滁河洪水调蓄区”。本项目经过“城市生态公益林二级管控区”的距离约710m,采用直埋敷设和定向钻穿越;本项目经过“滁河洪水调蓄区二级管控区”的距离约160m,采用定向钻穿越。本项目起始站龙池分输站位于“城市生态公益林”内,项目始末站位于滁河两侧,因此本项目无法避免这两处生态红线,城市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无天然林。本项目为天然气管道项目,施工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施工期结束后做好生态修复工作,项目整体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可修复。1、本项目是否符合生态公益林和洪水调蓄区的管控要求。2、是否属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文中允许建设项目。
提交时间: 2019-04-08 09: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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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19-04-15 19:53
内容回复:
1、关于生态公益林和洪水调蓄区的管控要求在《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已明确,如有异议可咨询生态公益林及洪水调蓄区的行政管理部门;2、我厅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不涉及新的环评审批管理要求,仅对现行有效的部分环评审批管理要求进行汇总,为此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以报批的环评文件及批复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