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19-08-12 18:52
内容回复:
您好,相关问题回答如下:(1)根据该标准要求直接在排放口外面1m测1个点就行。HJ/T55适用于厂界的无组织排放布点。(2)需要在车间所有门窗、通风口外1m布点。(3)可以根据监测目的以及项目管理要求(环评及审批决定)确定是否需要监测。(4)可以根据监测目的以及项目管理要求(环评及审批决定)确定是否在测了厂区内VOCs无组织,还要测厂界无组织。一般情况下如果测了厂区内VOCS无组织可以说清污染源对环境地影响了,就可以不用再测厂界无组织了。以上回答供参考,具体进一步相关要求可咨询本标准制定和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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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解释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在门窗、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请问:(1)是直接在排放口外面1m测1个点就行吗?还是要按照HJ/T55布置上下风向4个点呢?(2)如果是车间一侧有好几台成型设备,废气不收集直接无组织排放的,需要在各个设备附近的窗口都布点吗?(3)对于设备上方设施集气罩(收集效率90%)收集处理后排气筒高空有组织排放的,环评也会提到有10%未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这部分还需要测厂区内vocs无组织吗?(4)测了厂区内VOCS无组织的,还需要测厂界无组织吗?
提交时间: 2019-07-09 10: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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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江苏省内危险废物移电子联单打印出来后需要盖章么?
现在省内转移的(非跨省)很多产废单位还是需要将危废电子联单打印出来加盖三方公章,这的确是挺不方便的,国家现在有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请问电子联单加盖公章有无必要?
提交时间: 2019-06-29 15: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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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19-08-08 15:55
内容回复: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4〕44号),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根据转移报告情况,自动生成转移联单并提供打印功能,危险废物移出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无需再填报纸质联单,各级环保部门通过系统对联单信息和转移记录进行查询,涉及危废转移的日常监管和各类专项检查,以网上报告内容为准。因此,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对危废省内转移日常监管和各类专项检查,以网上电子联单为准。
问
HW18跨省转移是否受理
HW18焚烧残渣办理跨省转移,系统显示省厅未受理,环保压力大。所以咨询省厅领导目前是什么情况,什么时候开始受理?
提交时间: 2019-07-01 15:23:27
答
回复日期: 2019-08-08 09:39
内容回复:
危险废物移出我省需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清单及办理流程可登陆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http://218.94.78.90:8080/)、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查询。咨询电话:025-83666210。
问
公司分立排污许可证申请
位于苏州的原公司于2018年分立成2家公司A(保留原公司名称)和B,并请有资质第三方撰写了环评项目分拆报告,其中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了详细分配。分拆过程中,生产工艺、设备、地址等均不变。1. 是否应该根据《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2. 如果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是否需要先将环评项目分拆报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以此作为A、B两家公司申请核发新排污许可证的依据?谢谢!
提交时间: 2019-04-25 17:09:17
答
回复日期: 2019-05-26 16:36
内容回复:
一是关于《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效性,虽然生态环境部未明确废止该规章,但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该规章不在《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中,因此可以认定该规章不再有效。原环境保护部2018年1月10日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许可管理的各项要求,因此涉及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要求,应对照新的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二是关于企业分拆后如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问题。可以确认,企业分拆后原排污单位有关事项会发生变化。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因此原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变更排污许可证。新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原排污单位变更后的情况以及相应的资产设备、法律文书转移等相关证明文件申领排污许可证。
问
锅炉改造还能申请补贴吗
本人是镇江市丹徒区一个小浴室的负责人,本月初当地镇府送了一份锅炉整改的通知书,要求更换环保型锅炉,后来了解到早在17年之前当地就有浴室更换并得到了补贴,当时并未有相关人员通知我,今年突然要求更换了,一个锅炉得好几万,本来我这也是小浴室,相当于一年的收入呢,不知还能不能补贴了。
提交时间: 2019-04-09 16:05:35
答
回复日期: 2019-05-16 18:05
内容回复:
经向镇江市丹徒区环境保护局了解,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按照省、市要求,2014年10月丹徒区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丹徒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争取用三年时间对全区所有的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拆除,全区共整治燃煤锅炉200多台,并下发了中央补助资金或区级配套资金。2017年8月31日,丹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再次下发文件《关于上报燃煤锅炉排查清单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认真梳理,全面排查在用的燃煤锅炉。你所在的镇政府环保办负责同志2次上门要求其对燃煤锅炉进行整治,但该锅炉一直使用木材作为燃料,未进行彻底改造。通知下发后,丹徒区又对排查后的高污染燃料燃煤锅炉,确实完成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拆除的,由辖区政府同意上报整治材料,经区环保和财政部门联合检查,验收,给予了相应的财政补贴,2018年底丹徒区高污染燃料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基本结束。
2019年,按照上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丹徒区对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实施清零行动,鉴于2018年底高污染燃料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已基本结束,今年没有将燃煤锅炉整治列入财政预算。因此,你的锅炉改造就不能再申请补贴。
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