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文件精神,现回复如下:
1、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2、自2021年7月1日起,不需办理资质延续业务。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可以从我部官网首页-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右侧平台入口进入。
3、2021年7月1日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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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我司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2021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的附件中(序号15-16),从2021年7月1日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甲级、乙级)证书取消。请问:1、目前造价资质未出台新的管理细则,造价资质到期后自动失效?2、还需要办理延续操作吗?如果需要,具体哪个平台操作?3、如公司承接造价业务在国家资质取消情况下,是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有关造价业务描述即可承接?2021-11-15
答
问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我有如下两点问题:
1、请问如果总承包合同的各项具体金额都是确定的,但是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时,分包合同是暂估价形式,是否属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的情况?是否应当进行招投标?
2、如果上述情况需要进行招投标,那么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了具体金额,但加了一句“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是否属于暂估价形式?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了单价,约定总价以结算数量计算,是否属于暂估价形式?2021-11-05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2022-01-20
问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中,“余方弃置”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请问这里的“利用回填方”是否为“天然密实方”2021-12-07
答
这里的“利用回填方”是指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出填方体积后,再折算成“天然密实方”的工程量。2022-01-19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16条规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其中,如何理解“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在实践中,分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如果想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委员会,对《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事项中参与投票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是指先期开发部分的专有部分面积和该部分的业主,还是包括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专有部分面积以及该面积的全部业主?有无法律依据;如果是后则,在开发商不同意、不参加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是无法通过《民法典》第278条所规定决议事项,更无法成立业委会,业主大会召开也将无意义。2021-11-12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所咨询问题中涉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咨询的问题涉及法律解释,建议按上述规定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2022-01-18
问
企业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全在线不见面提交了申报“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材料,并且在规定时间得到了行政机关审批通过的结果,企业通过平台直接下载了电子证照版本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问题1:行政审批机关经审核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作用和效力,是否可以视为等同于《行政许可决定书》?问题2:企业是否还可以要求,或者说行政审批机关在正常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以后,还必须向企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提供或者可以不提供的法律依据分别是什么?2021-11-12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此,行政审批机关经审核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是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无需再另行送达其它文书。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