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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1、卫生间坐便器中心离侧墙距离根据14J914-2《住宅卫生间》国家标准图集第9页卫生洁具距墙及相互间尺寸第1条“便器中心距侧墙不应小于400毫米”,根据JGJ367-201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4.7.10“侧墙面至坐便器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250MM,至蹬便器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400MM”。请问,住宅坐便器中心至侧墙距离是按照“不应小于400MM”还是“不宜小于400MM”执行?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5.2条“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的外开门淋浴隔间尺寸为1.0*1.2米”,此条对淋浴隔间平面尺寸的要求适用范围是仅指公共建筑卫生间淋浴隔间还是指包括住宅建筑在内的民用建筑卫生间淋浴隔间?2021-12-21
1.标准与图集对卫生洁具距墙及相互间尺寸的要求是一致的,标准中“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图集所表达的是特定条件。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已废止。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6.4条规定了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2022-02-08
问题主要是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0)中,10.2.8.5中描述的中“软管”是单指橡胶软管,还是橡胶软管、防爆金属波纹软管、铝塑复合软管的统称;如果是后者,那满足传输管要求的不锈钢波纹软管用来连接家用燃具是否也要遵循长度不超过2米。其次文中说的不得有接口该如何理解。2021-12-2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第10.2.8条第5款中的软管是指与燃具连接用的软管。包括燃具连接用橡胶软管、燃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橡胶复合软管应符合现行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CJ/T 491)的规定;金属包覆软管应符合现行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CJ/T 490)的规定;不锈钢波纹软管应符合现行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 197)的规定。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不得用于与燃具连接,软管不得有接口是指应为整根的软管,不应拼接。2022-02-0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问题一:EPC项目承包方设计单位对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设计单位进行附建式人防地下室设计、室内装修设计、幕墙设计,是否属于合法分包?问题二:合法分包单位设计出图是否可以独立使用其图签盖章出图?有一种说法是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做联合双图签出图,承包方对分包单位审核签字出图,是否允许?问题三:分包方项目设计负责人是否对相应项目承担终身负责制?承包方项目设计负责人是否可以免除分包方项目设计负责人承担的终身负责制范围?2022-01-11
1、留言人咨询的问题一,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设计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2、留言人咨询的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分包单位如何使用其图签章,建议留言人执行项目所在地勘察设计的相关规定。 3、留言人咨询的问题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项目设计负责人遵循“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设计项目承担责任。2022-02-07
我公司属央企,有几千万装修项目,资金自筹,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和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全资子公司也有相应资质。如果需要招标是否还要按照招标法之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否可行?招标时是否还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程序是否完全按照招标法进行?2021-12-06
1.你公司装修项目如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列明的情形,则必须进行招标。 2.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能直接与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其不属于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 3.能否邀请招标需要根据你公司装修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列明的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4.招标程序需要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2022-02-02
国家关于一级建造师关于延续注册的相关要求,只说要求对于继续教育做出相关承诺,而没要求提供什么材料,那有些省份和机构(包括辽宁)都于最近开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我想问下官方认不认可这些省份或者机构办理的继续教育相关证书?如果认可,那认可的名单或者依据能否公布?如果不认可,那承诺制如果抽查,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官方能否给个明确的文件,要不怕耽误延续注册。谢谢!2021-11-04
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有关要求,一级建造师可自行选择参加社会机构或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合格后领取合格证明,在申请延续注册时作出相关承诺。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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