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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热电厂颗粒物在线设备K值是否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A3.8校验颗粒物CEMS c.当无法调节颗粒物控制装置或燃烧清洁能源时,亦可采用K系数的方法“,热电厂烟气处理末端采用喷氨工艺,在进行颗粒物调试期间,CEMS的分析方法为激光前散射(仅对排放的颗粒物有反应),手工分析方法是超低滤膜采样分析(会捕集到喷氨废气处理产生的盐分和排放的颗粒物),经过计算颗粒物的K系数就会很大,且目前企业排放口均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当K系数录入在线系统后,会导致企业排放颗粒物的在线数据超标报警。因为涉及到低浓度的颗粒物排放,每次调试颗粒物的K系数偏差很大。 这种能否按照”表A.3 调试检测技术指标要求“,仅对颗粒物的准确度进行判定,K系数默认为1,不调整在线设备的转换系数?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适用于各类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工业窑炉、固定式燃气轮机以及其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测定,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标准第3.1条对颗粒物定义为:“燃料和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第4条对方法原理规定为:“本方法采用烟道内过滤的方法,使用包含过滤介质的低浓度采样头,将颗粒物采样管由采样孔插入烟道中,利用等速采样原理抽取一定量的含颗粒物的废气,根据采样头上所捕集到的颗粒物量和同时抽取的废气体积,计算出废气中颗粒物浓度”。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第11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定期开展校验,其中11.4条b款规定:“校验结果应符合表4要求,不符合时,则应扩展为对颗粒物CEMS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或/和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的准确度或/和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直到CEMS达到本标准9.3.8要求,方法见本标准附录A”。颗粒物CEMS日常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校验工作。 建议优化烟气处理工艺,减少盐分等颗粒物的排放浓度,确保企业排放口真实满足超低排放标准要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检测原始表单填写问题
领导您好:请问下,文件规定:原始的观察结果、数据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请问这个记录能否采用电子记录(即:实验过程中在电脑上直接填写表单,后打印签字存档),而不再手写记录?领导您好:请问下,文件规定:原始的观察结果、数据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请问这个记录能否采用电子记录(即:实验过程中在电脑上直接填写表单,后打印签字存档),而不再手写记录?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相关文件均未限定具体记录方式,但规定要及时记录,不得事后补记,并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
咨询辐射安全与辐射防护培训证书相关事宜
我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辐射防护与核安全专业的一名本科生,今年6月份毕业,在网上得知考取辐射安全与辐射防护培训证书对就业有帮助,但是我没有找到培训入口和报名入口,所以想咨询该证书考取资格和相关报名入口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谢谢!
你好! 培训请访问: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http://fushe.mee.gov.cn) 报名请关注:江苏省辐射防护协会微信公众号
水在线比对
老师: 您好!使用HJ 355-2019进行水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比对试验过程中有两个问题请教您:1.在线设备连续多日检测结果表明需要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是否还需要验证实际水样的浓度?2.在进行比对前是否需要进行0.5倍现场工作量程标准样品核查?谢谢您!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第6.2.3条规定:“发现标准样品试验不合格、实际水样比对试验不合格时,从此次不合格时刻至上次校准校验(自动校准、自动标样核查、实际水样比对试验中的任何一项)合格时刻期间的在线监测数据均判断为无效数据,从此次不合格时刻起至再次校准校验合格时刻期间的数据,作为非正常采样监测时段数据,判断为无效数据”。当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得出结果前,无法判定在线监测数据是否为有效数据。实际水样通过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测定结果且出具CMA数据的具有可溯性。因此可通过实际水样实验室结果判断是否需要以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第8.2.1条对自动标样核查规定:“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自动标样核查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24h”。第8.2.2条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规定:“针对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表1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结果不满足表1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LDAR资质相关咨询
尊敬的省厅领导,您好:关于LDAR检测报告是否需要CMA章的问题。省厅2023/7/10 的回复“若LDAR检测报告是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行政以及裁决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或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需具有CMA资质盖章;若LDAR检测报告仅为公司内部管理使用,在检测过程中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其报告不需要CMA资质盖章”咨询:1.目前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行业规范要求等委托第三方开展LDAR检测(自行监测),数据已与园区平台互通、且编制的LDAR报告涉及提供政府环保部门的检查查阅、应用报告数据申报政府环保平台等,是否属于上文“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行政以及裁决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情形。如属于,是否说明LDAR报告均需加盖CMA章。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正常。若你公司根据排污许可证、行业规范要求等必须开展LDAR自行监测,且公司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需加盖CMA章。 希望以上答复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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