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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河道治理工程基坑开挖深度的判定是开挖的深度还是河道基坑底距离河道堤岸的垂直高度?
根据职责分工,我部主要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关于河道治理工程的相关问题,建议咨询水利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现场存在有限空间,但是不在有限空间内进行作业。施工单位未辨识该有限空间且未设置警示标识,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情况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有限空间作业方面,存在“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情形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因此,施工现场虽未在有限空间内实施作业,但若存在有限空间且施工单位未进行辨识、未设置警示标识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进行专家论证。请问这个50米是指建筑结构标高超过50米,还是目前本身安装高度错过50米?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中的“施工高度”,是指幕墙安装施工作业所在的最高位置(即幕墙顶标高)距离坠落基准面(通常为室外地坪)的垂直距离。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2024版)》高处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条文中的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如何认定贯通的标准?是单个作业层无水平防护、还是作业层垂直方向以下多少米无水平防护、还是整个架体无水平防护才判定为贯通?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规定,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其中“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一般是指脚手架作业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大于150mm时,从脚手架作业层至脚手架底层(垂直方向)均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部领导: 您好:我是贵州省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监管的工作人员,由以下问题亟需部领导帮助答疑。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九)项,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是特殊建设工程。那么,《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规范》第8章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即瓶装液化气配送储气点,是否应纳入特殊建设工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2、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是否只属于燃气储气设施?还是属于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燃气工程项目。如属于燃气储气设施,就不应属于纳入特殊建设工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规范》等法律及规范建设和管理。如属于燃气工程项目,则应纳入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请问对此理解是否正确。请部领导给予权威解释。 盼复!以便基层监管。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属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为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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