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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领导您好,我想请问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危大工程管理规定中,搭设高度24米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包括电梯井,采光井)属于危大工程,若电梯井高度为40米,每隔10米我使用工字钢两端搁置的方式隔断后搭设脚手架,是否也属于危大工程。第二个问题是,工字钢两端搁置在主体结构上再搭设脚手架的工程是否属于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麻烦领导解惑谢谢
工字钢两端直接搁置在主体结构上的脚手架,其受力模型为简支梁,荷载垂直传递至主体结构且无悬挑结构特有的倾覆力矩,因此不属于悬挑式脚手架。依据建办质〔2018〕31号文,若该电梯井脚手架每段搭设高度为10米且仅作为操作平台使用,则未达到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的危大工程判定标准;但承载架体的工字钢平台属于关键承重构件,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方案中对其强度、刚度及支座锚固进行严格验算,否则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若该脚手架同时作为电梯井顶板混凝土浇筑的模板支撑架使用,则需根据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分类标准(如施工总荷载是否≥10kN/m²等)重新判定是否属于危大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是否可以理解为具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都可以担任项目安全总监?
凡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无论初级或中级,均符合项目安全总监的任职资格要求。
我是一名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新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是要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企业负责人每人均带班检查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还是合计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如每人均需满足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平均每人每周需带班检查1次,频次是否过大?对于以上岗位齐全,但施工项目较少的企业来讲,一线项目将疲于接受检查。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年带班检查的时间不得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本次修订延续了原《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要求。
建质规〔2025〕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在建工程项目在该通知实施前,是否需要按该通知【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
凡于2026年3月26日后仍处于施工阶段的项目,均应遵照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在此之前,仍可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二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满足以下要求:1.50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人;2.50-200人的,配备不少于2人;3.200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进行配备吗?
不可以,分包单位应按照该条要求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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