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第十三条规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建议向您所在地的省级有关部门咨询相关事宜。回复单位: 人事司 回复时间: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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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想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困难请指点!
因为是高中学历参军,一直没有专科以上学历,考不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所在地区的应急管理局作为外聘人员工作了10年,现在想考取初级,但是山东地区一直没有初级的计划,想咨询2个问题: 问题1:山东地区何时能放开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 问题2:可不可以到外省考取《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咨询时间: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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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装载机司机厂内作业需要持什么证件上岗?需要特种作业操作证吗?
咨询装载机司机厂内作业需要持什么证件上岗?需要特种作业操作证吗? 咨询时间: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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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留言。装载机司机厂内作业不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规定的特种作业的范围,不需要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关于装载机司机厂内作业上岗所需持有证件,建议您向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回复单位: 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 回复时间: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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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限位的问题
尊敬的总局领导:
贵局于3月9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16号,下简称“通知”),我处在拟定其中需要加装“双限位”的工作计划时存在以下问题,望回复予以明确:
1、多年来,我国起重机械行业一直遵循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如《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及其他相关产品标准(如GB14406、GB14405、JBT5663等)。上述标准中均对高度限位装置有统一要求,但除调运熔融金属用起重机械以外,均未要求其他起重机械设置双高度限位装置。可见,“通知”的下发与上述标准存在矛盾,执行时应以“通知”为准还是应以相关标准为准?
2、文中提到,应对新出厂的桥门式起重机械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如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器等任意两种。此处理解为:对于新出厂的桥门式起重机械需要加装两种不同类型的高度限位装置,是否正确?
3、在“通知”的“例外情况”中提到:“对于已经安装了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如齿轮、蜗轮蜗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等)的新出厂或再用桥式、门式起重机,不再要求设置‘’双限位‘’装置”。此处应明确定义,即需要对“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进行定义,由于“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装置均为“触发型”,且均由传动而导致触发,则上述“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是否可以定义为“传动式”?
4、对于“不再要求设置双限位”的起重机械(例外情况),是否仅针对于“齿轮式”和“蜗轮蜗杆传动式”?是否还有其他种类?若某种高度限位装置为“光电式”,则“光电式”是否属于不需要加装双限位的情况?
以上问题在“通知”的执行中非常重要,我处已咨询多地技术机构,但均无法达成一致,由于“通知”并非标委会或其他技术机构制定,在此存在的疑问仅能通过留言予以表达,望对以上问题中存在的疑问予以解答。留言日期: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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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01
按照通知要求执行。通知很明确,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指的是:齿轮式或蜗轮蜗杆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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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吨起重机监管
留言日期:2021-04-01
在日常监察中,发现某企业使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吊钩上标注的起重量为5吨,电动葫芦尾部也铸有5吨的标识,经与检验机构现场确认,该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需要监管的起重机械,但生产厂家随机附带的安全技术档案中,该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为2.8吨,对于此类行为,监管部门如何处理生产和安装厂家,才能杜绝此类打擦边球的行为,毕竟要从源头进行管理才能根治这种违法行为,此类起重机械以河南生产的居多。总局今年部署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为何遗漏了此类问题的整治,难道非等着出了事,基层的监察人员被追了责才要引起重视吗?对于此类问题,各地监管人员在留言平台里反映过多次,总局从未正面回应如何处理。此问题请总局直接回复如何处理,不要回复“具体问题请咨询当地监察部门”之类的官话,我们就是当地的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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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01
依据《特种设备目录》,相应标准及起重机械整机额定起重量自行界定。技术鉴定问题,请你与当地技术机构或使用单位包括制造单位共同进行鉴别。如果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你们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组织研究处理意见。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的,请按照程序行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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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限位”的问题
尊敬的总局领导:
贵局于3月9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16号,下简称“通知”),我处在拟定其中需要加装“双限位”的工作计划时存在以下问题,望回复予以明确:
1、多年来,我国起重机械行业一直遵循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如《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及其他相关产品标准(如GB14406、GB14405、JBT5663等)。上述标准中均对高度限位装置有统一要求,但除调运熔融金属用起重机械以外,均未要求其他起重机械设置双高度限位装置。可见,“通知”的下发与上述标准存在矛盾,执行时应以“通知”为准还是应以相关标准为准?
2、文中提到,应对新出厂的桥门式起重机械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如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器等任意两种。此处理解为:对于新出厂的桥门式起重机械需要加装两种不同类型的高度限位装置,是否正确?
3、在“通知”的“例外情况”中提到:“对于已经安装了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如齿轮、蜗轮蜗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等)的新出厂或再用桥式、门式起重机,不再要求设置‘’双限位‘’装置”。此处应明确定义,即需要对“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进行定义,由于“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装置均为“触发型”,且均由传动而导致触发,则上述“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是否可以定义为“传动式”?
4、对于“不再要求设置双限位”的起重机械(例外情况),是否仅针对于“齿轮式”和“蜗轮蜗杆传动式”?是否还有其他种类?若某种高度限位装置为“光电式”,则“光电式”是否属于不需要加装双限位的情况?
以上问题在“通知”的执行中非常重要,我处已咨询多地技术机构,但均无法达成一致,由于“通知”并非标委会或其他技术机构制定,在此存在的疑问仅能通过留言予以表达,望对以上问题中存在的疑问予以解答。留言日期: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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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4-01
此留言已经答复过,请你自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