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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废气采样孔安装采样平台
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5.1.5必要时应设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工作面积。。。。,根据此规定,我们的理解是如果不能使采样人员安全、便捷的进行采样工作,才需要安装采样平台,而不是所有2米以上的采样孔都必须安装采样平台。请问我们企业自有的曲臂升降车完全符合采样需求,是否可以不安装采样平台,在检测采样时使用曲臂车采样?而当地的环保部门则要求企业必须安装采样平台,我们的环保工作重点是真正的环境污染上,让企业花费对环境污染、企业发展毫无帮助的地方是不太妥当的,近年来企业生存真的很困难。我们的环保工作初衷在发展真正的绿色GDP,而不是这种即使产生GDP也是没有价值的 GDP上。以上并不针对所有环保工作者,只是希望上级部门能出台一些政策解读类说明,避免下级执法人员自由行政,给企业发展造成困扰。 提交时间: 2022-05-17 15:02:11
回复日期: 2022-05-19 10:24 内容回复: 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因此,根据烟道直径、走向不同,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位置往往处于离较高的位置。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3608-1983)规定,凡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作为高处作业。因此,在高处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时,若防护措施不到位,极有可能发生人员坠落风险,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4.2.3 ,采样平台为检测人员采样设置,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1.3m。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5.1,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250px 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 ,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m~1.3m。 因此,为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和检测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建议有关企业按照规范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RTO炉蓄热体
RTO炉更换的陶瓷蓄热体 ,定性为一般固废还是危险废物? 提交时间: 2022-05-15 08:51:15
回复日期: 2022-05-18 17:30 内容回复 : 您好,对于你公司RTO炉更换的废弃陶瓷蓄热体,应根据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确定属性;如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中未明确,则应由属地相应文件审批部门重新核定该废物属性。如有疑问,请电话联系025-5852739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调试比对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中第3.1章节中颗粒物的定义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但是在第8.2.3章节中规定采颗粒物的采样头需做如下处理,“在烘箱内烘烤采样头,烘烤温度为105~110℃,时间1h。待采样头干燥冷却后放入恒温恒湿设备平衡至少24h后称量”。理论上来说此时的重量应为不含水分的固体颗粒物质的重量。疑问1:定义中明确规定颗粒物包含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但是在称重过程中又将液体颗粒状物质(水)加热去除,是否前后矛盾?《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激光散射法》(DB23/T 2482-2019)中说明了激光散射法测量颗粒物的原理是“激光散射装置使用自身的光源照射通过测量区域的颗粒物,并记录颗粒物在固定角散射产生的光强,颗粒物的散射光强与其质量浓度成正比”。而测量时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都会产生散射,因此用激光散射法测量的颗粒物包含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疑问2:基于激光散射法原理测量颗粒物的CEMS设备,根据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规定,颗粒物CEMS设备调试时需将CEMS的散射法测量结果与参比方法(HJ 836-2017)的测量结果作比较并线性拟合,但是散射法测量的是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参比方法测量的是固体颗粒状物质。这两种方法是否具有可比较性? 提交时间: 2022-05-12 10:06:58
回复日期: 2022-05-18 08:49 内容回复: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836-2017)中9结果计算与表示是指质量浓度,而非数浓度,与颗粒物形态不矛盾。 《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激光散射法》(DB23∕T 2482-2019)属于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方法,其方法原理、线性拟合、方法可比性等问题请咨询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危废处置单位
您好,请问在哪里可以查询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以前的固废系统是可以直接查询的,现在更换的这个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在这里面没有找到 提交时间: 2022-05-12 10:00:56
回复日期: 2022-05-13 14:20 内容回复: 您好,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信息已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页面网址:http://180.101.234.11:20002/main/view/index/index.html#/)上公开,您可自行前往查询。
水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比对
现有两家独立公司A和B,A公司为水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厂商和运维商,B公司为第三方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两家公司为同一法人,有部分股东重叠,但公司负责人不同。A公司业务包含水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调试、比对、验收流程,根据《HJ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要求,需要在线监测设备的测试数据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的检测数据进行对比,双方测试结果控制在一定误差范围内即可判定合格。问题1:A公司能否委托B公司进行样品检测对比?此时B公司给A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对外有证明意义?问题2:A公司能否委托B公司出具在线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报告、验收报告?这种委托关系是否合法合规? 提交时间: 2022-05-09 14:46:52
回复日期: 2022-05-12 15:22 内容回复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由排污单位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进行。 根据您的留言,某排污单位安装使用了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依据“监测条例”,该排污单位应该是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调试、比对、验收、运行、维护的主体,由于其不具备相应的能力,现委托A运维公司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验收等工作,这是合法合规的。A运维公司在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验收时,将部分工作(如样品比对检测)分包给B检测公司进行,并由B检测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这也是可以的(虽然A、B公司有一定利益关系),但总体调试、比对、验收报告应由A运维公司出具。总之,A运维公司对排污单位负责,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包括检查时比对不合格),受查处的是排污单位。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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